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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六条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发布时间:2018-10-26 11:30:25

条文内容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3年1月1日施行 法释〔2012〕21号)

第四百九十条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施行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第五百零三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第五百零五条 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人民检察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五百零六条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部门规章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3年1月1日施行 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三百二十条 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将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公安机关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合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实务指南


如何理解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践中如何操作

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确认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这一提法。权据中央司法改革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纲要》提出:“人民法院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至此,“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作为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改革项目和措施被确定下来。

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相比,有其特殊性,未成年犯的身心发育尚不健全.价值观和人生观还未成型,具有很强的可塑性,规定对于未成年时有轻罪犯罪记录的人,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有利于他们摆脱犯罪记录的影响,防止被“标签”化,更好地重新回归社会,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巩固教育改造成果,也契合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改革趋势。目前在很多国家都是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加以确定的,内容明确,便于执行。如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美国、瑞士等。

推行该项制度的意义:(l)犯罪记录的存在给未成年人贴上了犯罪的标签,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正,而且导致其在再杜会化过程中容易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歧视或不理解。(2)未成年人犯在升学、就业和生活等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和歧视.严重阻碍了他们回归社会的道路,让未成年犯逐渐丧失生活的信心,破罐子破摔,甚至被迫转化为反社会者。(3)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相比,有其特殊性,未成年犯的身心发育尚不健全,价值观和人生观还未成型,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实行有条件的犯罪记录消灭不仅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巩固教育改造成果,也契合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改革趋势。

对于前科封存制度,在理解和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判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裁定终止审理的未成年人的记录,虽然不是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数罪的,是否适用前科封存的规定?我们认为,不能适用前科封存的规定。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的,如盗窃、诈骗或者抢劫等,犯罪数额累计计算,定罪量刑是综合衡量数个行为后作出的,其十八周岁之前的行为没有作单独评价,无法对其单独封存。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数罪的,从理论上讲,可以免除十八周岁之前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报告义务,但实践中却行不通。因为数罪是一并审理、一并宣判,量刑是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作出的,在同一份判决书中,对部分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没有可操作性。三是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数罪的,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较一般的初犯、偶犯要大,对他们在前科封存方面作出相对严格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社会利益,体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正在管制服刑期间或者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的人,其人身自由没有被剥夺,只是受到一定限制,可能面临就学、就业的问题,在此期间是否报告所受刑事处罚对行为人有重大影响。此种情况下前科记录是否应当封存,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为最大程度消除刑事处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其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例如,兵役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使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据此,正在管制服刑期间,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的行为人人伍的,部队可以依法查询柜关犯罪记录;但缓刑、假释考验期满后人伍的,部队不得进行查询。

2.前科封存制度也是有限制的,行为人前科被封存后,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提请查询。这里的“国家规定”有严格的限定,必须按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把握,即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指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需要说明的是,对行为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并非是消灭犯罪记录,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更清楚查明案件事实,更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特点等,需要查询行为人前科情况的,可以查询。现行有效的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教师法、职业医师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定,对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就业作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上述职业都涉及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对从业人员提出更高要求。因此,对免除报告义务的行为人权益保护不能与现行有效的法律冲突,保护行为人权益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要并重,不得有失偏颇。

3.为保证前科封存的效果,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尊重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位新闻媒体、网络公司、影视机构、出版机构等提供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信息,包括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被告人身份的其他资料。对于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公开审理、宣判时不得组织学生等人员旁听,并告知旁听人员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4.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罪人案卷资料库,对应当封存约案卷标注密级,单独管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提请查询犯罪记录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查询相关记录。需要注意的是,查询的是犯罪记录,而不是案卷材料。

5.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当然,封存的方式可以灵活掌握,考虑到现实情况,案卷可以不必一律单独存放或者单独标记,只需做到对犯罪记录严格保密,非因法定事由.不提供查询即可。

我们认为,为更好地落实前科封存的规定,最好由中央综治办牵头,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教育等部门联合出台前科封存钓实施细则和查询规定,并对违反前科封存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指导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27日施行 高检发研字〔2013〕7号)

第六十二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对于二审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封存犯罪记录时,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第六十四条 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人民检察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六十五条 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一)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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