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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06-07-06 16:19:12

中央纪委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纪厅〔2006〕5号)


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法定程序。为进一步规范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立案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委部机关自办案件工作实践,现重申、提出以下意见:

一、纪检监察室对经过初步核实(审查),确有违纪事实,并需委部机关追究党纪或政纪责任的案件,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经分管委部领导和委部主要领导同意后,提请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或者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二、对违反党纪的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中央纪委委员,由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提出立案意见报请中共中央批准。

对前款所列人员以外的违反党纪的在职省部级正职干部或所涉案情影响重大、复杂的人员、由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决定立案后报请中共中央批准。

其他违反党纪人员的立案,由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决定。

三、因案情需要急需立案,但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一时难以召开的,可由委部主要领导和分管纪检监察室的委部领导共同决定或报批立案,但事后应向下一次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通报。

四、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立案,由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决定。其中,对省部级监察对象立案,除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立案的以外,监察部须报请国务院批准。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由监察部报国务院备案。

中央纪委决定或报请中共中央批准立案的案件,涉及省部级监察对象的,由监察部向国务院报告。

五、经决定或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监察室应制作《立案审批表》和《立案决定书》,并送办公厅案件管理部门备案,由其向中央组织部(非党员的向中央统战部)发函通报立案情况。

六、纪检监察室应将立案情况向有关单位或组织通报:违反党纪予以立案的,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通报;违反政纪予以立案的,向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者被调查人所在单位通报。被调查人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民主党派成员的,向有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通报。通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暂不通报。

七、在第一次与被调查人谈话时,纪检监察室(调查组)应将立案决定通知本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因被调查人失踪、患病、出走(逃)等原因而无法通知的,纪检监察室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八、纪检监察室将案件移送审理时,应将《立案审批表》和《立案决定书》及批准手续、相关材料一并移送。

九、案情简单,经初步核实(审查)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不需要进一步采取调查措施的案件,立案手续可在处理阶段一并办理。

需要在处理阶段一并办理立案手续的,纪检监察室应在移送审理的报告中提出,并应经分管委部领导或委部主要领导批准。案件审理室应在审理报告中写明申请立案事项,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纪检监察室补办立案手续,并将《立案审批表》和《立案决定书》送办公厅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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