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
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建制单位后的各工程局
有关办案问题的通知
(1984年1月9日(84)铁公安字26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道部工程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中共军委《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铁道部《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后有关并入建制单位更改名称的通知》,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原铁道兵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师改为铁道部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工程局。对改变名称后的十个工程局,今后所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一九八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82)铁办字号1214联合通知规定,由各地方法院、检察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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