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的演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 准
(1992年11月14日)
尊敬的诸位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女士们、先生们:
首先,请允许我对来自世界各地的司法界、法律界的同行们和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你们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方面所做的卓有成效的努力以及从中表现出对青少年一代、对人类未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表示崇高的敬意!
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也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从1978年底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这种日新月异的变化,无论是对首次来访的朋友,还是对多次来访的朋友,同样都会感到新鲜。如果我们的同事和朋友有兴趣更多地了解一下中国发生的变化,那将会感受到这些变化与国际社会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从事神圣的法律工作的人来说,无论你来自哪一个国家和地区,在通过法律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服务的每一个领域,都会在中国找到共同感兴趣的话题。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的问题,就是一个我们共同关心的,非常有意义的话题。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国际研讨会,更多地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也希望国际社会了解我国在这方面所作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因此,我很高兴利用这个机会,把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向在座的同行和朋友们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众所周知,占世界人口约三分之一的青少年代表着人类社会的未来,是建设和平、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力量。中国有11.6亿人口,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我国政府和人民把这些未成年人看成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为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多方面的努力。特别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重点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从整个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角度出发,我国把从立法和司法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摆在了特殊重要的位置。14年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120多部法律、25个有关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和补充规定。其中很多是有关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和利益方面的专门法律或者专门条款。
我国1982年制定的新宪法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国家的保护。”(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宪法的这一精神在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得到了充分体现。1986年4月,我国制定了《义务教育法》,从法律上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较全面、系统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是1991年9月4日颁布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规范了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主要工作,它为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我国已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便在当地具体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建立和完善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制度时,我国非常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且努力把我国的法律、政策与贯彻有关保护未成人的国际公约紧密结合统一起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即《利雅得准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范,在我国法律中都通过相应的条款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切实有效的贯彻。
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青少年犯罪问题也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特别是从70年代末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虽然有升有降,但基本上是呈持续上升的趋势。1979年,我国法院判处的年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4954人,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4%;1989年,判处的未成年犯42766人,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8.89%;1990年判处未成年犯42033人,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7.24%,1991年判处未成年犯33392人,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6.58%。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数量在上升,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的特点,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因素,引起了我国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
为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国采取了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都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作了具体的规定,旨在尽力创造条件,确保未成年人能在社会上过有意义的生活,并在其一生中最易沾染不良行为的时期,使其成长和受教育的过程尽可能不受犯罪和不法行为的影响。同时,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基本指导思想。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作了一系列有别于成年被告人的具体规定,在审判、处刑、诉讼权利,执行刑罚等方面都给予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有效、公平、合乎人道的待遇,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成长,又维护了社会的良好秩序。
我国人民法院在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公正审判,并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等矫治措施,从而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审判了大量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很好地贯彻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我国法院逐渐改变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案件都由一个刑事审判庭审理的做法,形成了由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制度。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创立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即少年法庭。少年法庭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进行审判活动,在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治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和指导下,少年法庭的经验、作法迅速在全国推广。我国少年法庭建立比较晚,但发展速度比较快。1988年,全国建立了100多个少年法庭;1990年6月份达到862个;截止今年6月份,全国已建立少年法庭2763个,共有7049名审判人员和11008名特邀陪审员在从事少年法庭的工作。基本上实现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审理。1991年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统一规定,它是我国少年法庭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标志。目前,有的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基础上,成立了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以便更好地对未成年人实施全面的司法保护。我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从组织形式、审判程序以及工作的方式、方法上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目前,我国少年法庭主要受理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另外,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和共同犯罪中一半以上的被告人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以及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也由少年法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考虑到审理对象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少年法庭由法官或者至少一名法官、二名陪审员组成,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女性。少年法庭法官不但要求具有很强的司法业务能力,而且要热心于青少年工作,具备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为了适应这项工作的需要,很多地方法院举办了培训班,对少年法庭法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少年法庭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力,他们大都是教师或是其他长期从事青少年工作的人员,熟悉青少年的特点,有一定教育专长,少年法庭很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
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依法全面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未成年人除享有法律赋予成年人的许多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诉讼权利。因此,我国少年法庭遵循一系列的原则,以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这些诉讼权利得以实现。这些原则主要有:第一,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原则。在开庭审理前或休庭时,经少年法庭许可,法定代理人可以与未成年被告人会面;审判中,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在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经审判长许可,法定代理人还可以发言;上诉期间,如果被告人尚未满18岁,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上诉权。第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对于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已满16岁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均应公开进行,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避免因其罪行在社会上广泛扩散,造成不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生活的社会影响,少年法庭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时,不得公开和传播诉讼案卷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影像。第三,全面调查原则。少年法庭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外,还就导致被控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原因,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等情况进行调查。第四,及时处理原则。少年法庭在保证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的前提下,很重视案件的及时处理,以保证无罪的未成年人和被判处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犯能尽早重返社会;或者使判处监禁刑罚的未成年犯得到及时教育、矫正。第五,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这是我国少年刑事审判制度的核心,它充分体现了中国少年刑事审判制度的特色。少年法庭针对每个未成年被告人的特点,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像教师对待学生一样,像父母对待子女一样,满腔热忱地去帮助他们,认真细致地做好感化工作。把教育贯彻于诉讼活动的始终。一般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后,少年法庭在进行全面核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要对被告人进行实事求是的教育,以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使被告人敢于向法院陈述指控与实际不符之处,免受错误追究,并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少年法庭开庭时要求审判人员以诚恳的态度、温和的语调、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审理,注意和缓法庭气氛,严格禁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训斥、讽刺、威胁和刑讯,严格禁止逼供、诱供。法庭调查、辩论阶段结束后,少年法庭又增加了一个教育阶段,法官们应根据未成年人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注重疏导,因人施教。案件判决时,审判人员要充分说明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讲清道理。对于即将送交执行的未成年罪犯,要对他们进行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教育。送交执行以后,少年法庭一方面对他们进行跟踪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去少年管教所了解他们改造的情况,协助少年管教所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另一方面,还敦促少年犯的家属,按时去探视,使少年犯重新获得家庭的关怀,增强改造信心。对于被判处、等的未成年罪犯,少年法庭还要协助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了解他们的生活、工作、学习情况,及时进行帮助和教育。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还特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一律不适用。这与《北京规则》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少年法庭在量刑上充分考虑到,未成年犯既是社会秩序的侵害者,又是社会不良环境影响的受害者。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予以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不惩罚就会放纵犯罪,不利于教育未成年人,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但是,未成年人又有其特殊性。如:身心发育还未完全成熟,缺乏辨别能力,犯罪的主观恶性一般较小,可塑性大,等等。因此对他们的处罚较之成年人都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适用刑罚要立足于教育,处罚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对那些平时表现好、罪行不严重的初犯、偶犯、,或者是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未成年犯,能不动用刑罚的就不必判刑;必须判刑的,能不收监的就尽量不要收监,采取其他方法,比如判处缓刑、管制等,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犯,还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采用训戒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方法予以处理,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将他们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使他们获得重新就学、就业的机会,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正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二条所指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建立与少年法庭互相配套的工作体系,共同致力于未成年犯的预防、矫治工作。公安机关对于羁押的未成年人犯,实行与成年人分管、分押,并成立未成年人案件预审组,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案件起诉组,人在庭审中注意将揭露犯罪与寓教于追诉融为一体;律师事务所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职律师,专门从事维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的工作。
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性教育改造措施,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罪犯,专设少年管教所进行管教,不和成年罪犯关押在一起,以避免他们互相影响,交叉感染,染上更多的恶习。少年管教所要求环境整洁、优美,各项设施完备,贯彻执行“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坚持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制度,还设立专职人员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文化、法制、劳动技能教育,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少年管教所是我国矫治青少年罪犯的“学校”式的场所。少年犯服刑期满后,少管所积极同学校或者劳动就业部门联系,力求妥善解决刑满释放后的安置问题,使少年犯重返社会后能够开始正常的生活。长期以来,我国少年管教所在改造少年罪犯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我们希望参加会议的代表们在适当的时候能到我们的少年管教所进行实地参观、考察和指导。
此外,政府的各有关部门、学校、群众团体、社区组织等也积极采取措施参与预防、控制、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工作。诸如广泛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青少年加强理想、纪律教育,加强道德、法制教育;尽力解决社会青年的就业问题;广泛宣传和贯彻义务教育法,有效地控制在校生流失的问题。我国的法学界和司法界的专家、学者联合成立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我国一些曾经担任各级政府领导职务的老同志自愿组成关心下一代协会。很多学校提出,找回一个流失生、转变一个后进生和培养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是同等重要的任务;一些群众团体、社区组织还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等措施,对家庭施以积极的影响,使父母能够以良好的教育方法对子女进行管教、引导,使其健康成长;惩办危害青少年的犯罪活动,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对于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依靠社会力量进行帮助和教育,促其转化,或者送交工读学校;对一些危害社会治安,屡教不改,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青少年,由劳动教养所进行管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积极为失足的青少年创造学习和工作条件,以防止重新犯罪。在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还专门要求各学校对未成年被告人在逮捕后未判决前,以及对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均不得开除他们的学籍。一些地方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如教育、工会、共青团、劳动就业部门共同组成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专门负责处理这方面的事务。
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近年来,我国矫治、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已经取得较显著的成效。未成年罪犯大多数都能悔罪服判,积极改造,重新犯罪率大大降低。不少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文明学员”、“改造积极分子”,有的还立功受奖。重返社会后,他们也大都能好好学习和工作,其中有的被评为“三好学生”,有的还考上了大学,有的被选为先进生产者。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急剧上升的势头基本上得到了控制。
女士们,先生们: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努力的目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同其他领域一样,我们在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需要更多地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并积极参加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这次国际研讨会是我们同各国同事们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加强合作的好机会,我们衷心希望这次大会能够开好。我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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