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共同开展减刑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的通知
(法〔2017〕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关于“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监督到位”要求,现就共同开展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结构
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是2018年底前,全国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全面建成,做到全面互联互通、全面网上办案、全面依法公开、全面智能支撑,实现减刑假释案件全覆盖、办案部门全覆盖、办案人员全覆盖、案件数据全覆盖。
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的基本结构是“三纵三横”。“三纵”为: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与本地承担减刑假释办案任务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司法部与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与所辖监狱之间实现互联互通;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与本地承担减刑假释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实现互联互通。“三横”为: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相关中级人民法院与同级检察机关、相关刑罚执行机关之间实现互联互通。
二、办案平台的主要功能
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成后,在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至少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监狱网上报送。监狱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核及审查等均在网上进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和监狱长办公会议全程留痕。监狱向人民法院报送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将相关材料以电子数据形式通过网上传输,原则上不再移送纸质卷宗材料。为保障该功能发挥,人民法院在对罪犯交付执行时,应当同时将相关裁判文书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以电子数据形式移送给监狱。
2.法院网上审理。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立案、分案、阅卷、审查、文书起草及审签等活动全部在网上进行,审理活动全程留痕,开庭审理可以采用视频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网上直播,法律文书一律电子签章并通过网上流转送达。
3.检察院网上监督。监狱在决定报送减刑假释案件前,可以通过平台征求检察院意见,同时将相关材料通过平台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通过平台将意见回复给监狱;监狱向人民法院报送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通过平台将建议书副本及相关材料抄送检察院(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检察院可以通过平台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人民法院采用视频形式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检察院可以采用视频方式参加庭审,发表检察意见;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通过平台送达检察院,检察院认为裁定不当的,可以通过平台提出纠正意见。
4.规范、高效办案和依法公开的多种智能服务。办案平台依托各地的办案系统,设计开发各种规范、高效办案和依法公开的多种智能服务:利用节点提示防控、庭审规范巡查等功能,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水平;利用法律条文自动推送、裁判文书辅助生成、庭审语言自动识别、法律文书智能纠错等功能,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利用数据统计分析、自动生成报表等功能,进一步提高司法数据的应用能力和水平。同时,办案平台与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公开平台及全国法院“减假暂”信息网联通,对审判阶段需要公开的信息自动抓取、一键推送,切实做到立案公示、开庭公告、庭审公开、文书公布。
三、平台建设的时间安排
1.2017年9月底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及减刑假释年办案数在5000件以上的中级人民法院原则上实现与同级检察机关、相关刑罚执行机关之间的互联互通。
最高人民法院将于9月底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共同召开平台建设新闻发布会。
2.2017年底前,各相关法院、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原则上都必须实现互联互通、网上办案。
3.2018年底前,全国各相关法院、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全面完成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各项工作。
四、组织领导与协调机制
各相关法院、检察院及刑罚执行机关要及时将平台建设工作情况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汇报,自觉将平台建设工作置于当地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之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成立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平台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相关地方法院、检察院及刑罚执行机关均应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办案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负责日常联络协调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加强平台建设的研究部署,确定总体方案,掌握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相关法院、检察院及刑罚执行机关之间应加强领导层面、业务层面及信息化管理层面的全面对接与沟通,未完成办案平台建设的,应当按照时间安排加快推进,确保按时完成;已完成办案平台建设的,应当加强沟通,做好改造升级、数据对接等工作,避免重复建设,确保办案平台顺利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平台建设进度通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对各地平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通报结果。各地法院、检察院及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在平台建设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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