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否受和有无政治权利问题的答复
((55)法行字第4517号 1955年3月18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4年12月25日法群字第1058号函请示关于徒刑缓刑其被解释等问题,经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办公厅联系,特作如下答复:
一、 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否受管制和有否公民权,除法律有明文规定者外,一般应根据法院的判决确定,即被判处者没有被宣告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应管制和剥夺其政治权利。
二、 关于宣告徒刑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人员的工资待遇和是否列入在册人员等问题,是属于行政上的问题,你院应与人事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另将劳动部中劳密薪(55)字第002号函抄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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