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或者;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第二款是关于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这里规定的“过失”犯罪,既包括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行为,也包括过失损坏重要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行为。对于,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过失行为致使大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遭到损坏或重要军事通信遭到损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2)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实践中,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根据本款规定,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和过失损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款是关于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和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这里的“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分领受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这里的从重处罚,是指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分别在第一、二款规定的不同的处罚档次内判处较重处罚。
构成要件
一、概念
本罪是指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新设的罪名。根据该修正案第三条规霤定,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国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犯,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4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损害部队战斗力,削弱国防能力,危害国防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三种:一是武器装备,它是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船、军用车辆等。二是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三是军用通信,是指军队为实施指挥、运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进行的信息传递,它是保障军队指挥的基本手段。如无线电通信、有线电通信、光通信、运动通信、简易信号通信等。
(三)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这种严重后果,以致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被破坏并导致产生严重后果。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即毁灭和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轻信能够避免这种严重后果,以致发生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均对构成本罪,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失去使用价值;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严重影响军事行动等等。
认定要义
一、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过失损坏武器设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只有其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二、准确认定罪名款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犯罪对象是三种,行为人只要侵犯了其中的一种即构成本罪。但在认定具体罪名时,应根据犯罪对象来定。如果行为人只是过失损坏了军事通信,就定过失损坏军事信罪;如果既过失损坏了武器装备,又过失损坏了军事设施,就定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不实行并罚。
三、划清本罪与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相同或近似主要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后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2)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本罪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而后罪则不论是否发生了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破坏行为,就构成犯罪。胆总超长人
四、划清本罪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一些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对象性质不同。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369条第2款规定,犯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69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把握犯罪情节。
“造成严重后果”,是成本罪的要件,具体是指因过失损坏行为造成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效能的;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造成人员伤亡的;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特别重要或者大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效能的;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致使国家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根据《解释》,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2.严格执行战时从严原则
战时犯本罪的,首先要考虑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6月29日 法释〔2007〕13号)
为依法惩治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三条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条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二)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破坏、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并造成公用电信设施损毁,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不构成,但破坏军事通信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尚未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部队作战中的通信,等级战备通信,飞行航行训练、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通信,以及执行试飞试航、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或者远洋航行等重要军事任务中的通信。
本解释所称军事通信的具体范围、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证据规格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 证据规格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一、犯罪主体证据标准
(一)证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公诉证据标准
1.个人身份证据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
(2)户口簿、微机户口卡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3)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
(4)医院出生证明
(5)、被告人的供述
(6)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被告人情况的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情况。
2.前科证据
(1)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释放证明书、证明书
(3)不起诉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其他证明材料
3.收集、审查、判断自然人犯罪主体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1)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核实对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如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情况的,可根据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的,应向证明身份文件上标明的原出具机关予以核实,原机关已撤销或者变更导致无法核实的,应向有权主管机关核查,经核查证明材料不真实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原用人单位调取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按其绰号或自报情况起诉,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进行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同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公安机关提取的法定书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所记载的个人情况不真实,但没有证据证明的,应以法定书证为准。
(2)对于年龄有争议的,一般以户籍登记文件为准,出生原始记录证明户籍登记确有错误的,可以根据原始记录等有效证据予以认定,对年龄有争议,又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骨龄鉴定法”,并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其他证据包括: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生时间、年龄的证言,如接生人、邻居、亲友等,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中有关年龄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3)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时系年满十六周岁,(或十四周岁,如果罪行严重可能判处死刑的要收集其行为时是否年满十八周岁)、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犯罪的主体要件。
(4)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友通过伪造、变造身份证明以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年龄的情况,可能影响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对此要努力收集上述各项证据,由此判明其真实年龄,同时,要注意发现身份证明上是否有涂改的痕迹,必要时进行文证痕迹鉴定以甄别真伪。
4.国籍的认定
审查起诉犯罪案件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国籍,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证明,对于没有护照的,可根据边民证认定其国籍,此外,根据有关国家有权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时附有我国司法机关的《委托函》或者能够证明该证据取证合法的证明材料)也可以认定其国籍,国籍不明的,可商请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协助查明,无法查明国籍的,以无国籍人论,无国籍人按外国人对待。
5.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行举止反映其可能患有精神性疾病的,应当尽量收集能够证明其精神状况的证据,证言可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经查,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精神性疾病可能性的,应当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二、犯罪客体公诉证据标准
犯罪客体公诉证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两个主要部分:
(一)法律依据方面的证据
法律保护此种社会关系不受非法侵害一般通过立法明文的方式予以规定,在我国有两种主要方法:
1.刑法明文保护、禁止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通过其他法律中关于“法律责任”,部分达到与刑法的必要衔接,如海关法、公司法等
(二)侵害行为方面的证据
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三个方面由于此种证据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相重叠,且千差万别,此处不予细述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并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
实践中要注意,犯罪客体证据主要通过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予以说明,但是从逻辑上两者是一种包容关系,不应将两者简单等同。
三、犯罪主观方面公诉证据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危害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与过失
(一)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一般方法
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主要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综合认定,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知能力对犯罪环境、目标的选择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犯罪主观方面,是司法人员应用“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认识规律,对行为人主观心态做出的法律评价,犯罪主观方面直接影响着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行为的性质划分、刑罚处罚的档次,由于它主要来源于司法认知,且无明确的证明标准,使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一直是困扰司法工作的难点,单纯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现象比较普遍,近年来,伴随着打击犯罪经验的不断积累,才逐渐出现了关于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通过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于非法收购的“明知”,的认定规定了客观标准,使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有了客观依据
(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原则
在认定主观方面过程中,要坚持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1.证明主观方面的内容必须具有连贯性
要以“证据证明的案件的起因、发生、发展和结局”,来认定故意、过失和意外事件尤其对于案件,要结合行为人的分工、实施的具体行为等,正确认定各自的地位和作用,界定组织领导者、首要分子、、、胁从犯和教唆犯等。
2.对于主观方面的认识标准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认识过程,主观认知内容,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和说明,避免主观归罪,也要防止客观归罪。
(三)认定“过失”的证据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些可以由过失构成,过失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认定过失的证据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2.有关证人证言
3.有关书证(书信、电话记录、手机信息记录)
4.其他有助于判断主观内容的客观事实,如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事故责任技术分析报告等等
认定“过失”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过失的认定,应当紧密结合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其相应的因果关系进行其中危害结果对是否构成犯罪具有决定作用,过失犯罪的追诉时限,以“危害结果发生时”为准。
2.要正确区分行为人对于危害行为的认知与对危害结果的认知,一般而言,行为人对于危害行为有故意、有过失,而对于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却是过失,或者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
3.要注意区分常识性认知与技术性认知,常识性认知以“一般人”为标准,除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无认知能力外,应当认定为“有认知”技术性认知一般涉及某一方面的特殊技能,(如关于某一行业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对于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认知标准与要求对于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殊性行业,如重大工程。、油田、煤矿等,上岗人员均经过严格培训,对于过失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均有认知
4.要注意对因果关系的考察,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既决定着罪与非罪的认定,也决定着各行为人的地位与作用划分,还决定着量刑的幅度,过失犯罪尤其要注意考察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影响定罪量刑情节的公诉证据标准
(一)法定情节
1.证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能够证明被教唆人未满十八周岁的相关证据
(3)证明被教唆人是否实施了被教唆之罪的相关证据
2.证明累犯的证据
(1)行为人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证明、监外执行证明、赦免证明等
(2)行为人因涉嫌故意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事实
3.证明中止犯罪.且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等
3.证明中止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等
4.证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证据
户籍资料,与证明年龄有关的证人证言、书证等
5.证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证言
6.证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等
7.证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等案发材料
(2)有关检举揭发材料及其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重大贡献的相关证据等
8.证明从犯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证言等
9.证明自首且犯罪较轻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证明犯罪结果的鉴定意见等
10.证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证据
精神病鉴定意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
11.证明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证言
4.查获的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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