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通知
(公传发[2009]174号 2009年6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期,浙江、贵州等地相继发生强迫、引诱、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案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孟建柱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关注,要求对此类问题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力度,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多年来,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公安部党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当前我国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时期的社会条件下,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总量仍然较大,一些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引起社会公愤。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侵害未年人违法犯罪不同于一般的违法犯罪活动,受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受到的创伤极为深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也因此极易被一些人炒作利用,影响社会稳定。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从近期发生的重大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以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严厉惩处一批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分子,严格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坚决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二、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案件的侦破工作。对近期发生的案件,要认真梳理,并逐一落实侦破工作措施;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拐卖儿童、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特别是对强迫、引诱幼女卖淫、嫖宿、强奸幼女等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侦破;对破获的案件,要加强与检、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争取快诉快审。浙江、贵州省公安机关要组织精干力量,加大对上述两起案件的侦办力度,积极与检、法机关沟通,做好起诉、审判工作,确保案件办理中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开展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行动,注意从中发现并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和操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幕后团伙。
三、继续深入落实“八条措施”,全力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社会治安整治行动,以更大的力度,深入抓好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的贯彻落实,为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要继续抓好打拐、禁毒、禁赌、扫黄打非等专项工作,坚决查处组织、教唆、引诱未成年人参与吸毒、赌博等丑恶现象,大力查缴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出版物。要加强对公共复杂场所、娱乐场所的检查和管理,对容留、强迫、引诱未成年人卖淫和嫖宿、强奸未成年人的,要发现一起,严查一起。要大力清理整顿校园周边的出租房屋和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书刊、音像摊点等,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要进一步强化校园周边治安防控措施,针对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科学合理地安排警力巡逻布控,严密校园周边治安防范网络。要按照“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保卫组织,配齐配强保卫人员,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增强校园内部安全防范能力。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对有不良行为和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转化工作。各地要继续抓好公安民警担任学校法制辅导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选派优秀民警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活动。
要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循序渐进地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基本知识教育,以案释法,培养未成年人自觉守法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对违法犯罪和有劣迹的未成年人,要立足于保护、挽救,坚持以教育为主,促使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要紧密结合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深入到生活困难和外出务工人员家中,着力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监护措施,想方设法给予必要的帮扶和教育。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请于6月30前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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