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或者,并处。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对集资诈骗犯罪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条件的规定。
根据我国慎用死刑的一贯政策,本条对犯可以判处死刑的条件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即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数额是否达到特别巨大,还要看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而且即使以上两个条件都符合,也不一定都必须判处死刑,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可由司法机关结合司法实践,总结经验,通过司法解释确定。
立法理由
《
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有些部门和专家学者建议,一并取消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集资诈骗罪虽然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同属金融诈骗犯罪,但该罪的被害人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民群众,受害者人数众多,涉案金额惊人,不仅侵犯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扰乱金融秩序,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这类犯罪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在个别地方仍然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在现阶段仍然需要保持高压态势,适当保留死刑是必要的。因此,本条保留了集资诈骗犯罪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月4日施行 法释〔2010〕18号)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印发 法发〔2001〕8号)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4.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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