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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5-04-15 13:58:45

司法部关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5年4月15日 司发通[200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根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2005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2005年工作要点》,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现就司法行政系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继续把加强对青少年特别是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四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有关决议,利用今年“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20周年这一有利契机,把青少年法制教育推向深入。一是继续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工作。按照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司法部、团中央下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努力推进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认真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检查验收。二是结合青少年的实际,组织开展好适龄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活动。要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研和经验交流,努力探索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法制教育途径和方法。三是加强对青少年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对青少年保护工作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关注。通过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青少年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努力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切实做好特殊群体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按照《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2005年工作要点》要求,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教所等场所,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各地靠近城市交通便利适合青少年参观的监狱、劳教场所,至少要确立一个基层单位作为警示教育基地,并加强与综合治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通过组织青少年实地参观、听取失足青少年现身说法等形式,教育广大青少年远离犯罪,发挥监狱、劳教场所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特殊作用。

加强对未成年罪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以及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结合监狱、劳教场所特点,以课堂化教学为主要方式,开展好法制教育,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未成年罪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以及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法律常识教育,要突出《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开展好未成年罪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以及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以树立理想信念为核心的思想道德教育,通过多种多样的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的道德实践活动,增强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和接受社会道德约束的自觉性。

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对即将回归社会的未成年罪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以及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进行自我保护教育。结合监狱、劳教场所的实际情况,引导他们正确对待互联网,认真开展“远离网瘾”、“远离毒品”教育活动;努力为他们刑释、解教后步入社会创造条件。

三、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组织的作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组织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以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为基础,建立青少年维权工作联系点,完善服务网络,发挥综合优势,积极参与“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工作和青少年法律学校、法律进社区等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及时组织广大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特别是对青少年人口聚集区、重点区、重点人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掌控。科学把握青少年矛盾产生发展的规律,与社会各界一道,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纠纷的潜在因素,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结合涉及青少年纠纷的调解,把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寓于各项具体工作实践之中,努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要积极参与涉及青少年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依法及时化解矛盾。各地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自身职能优势,主动介入和参与涉及青少年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努力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与升级。

结合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教育,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服刑人员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办法,全面掌握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各方面的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计划和措施,确保社区矫正的效果。

进一步加大对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力度,切实落实各项帮教措施,按照中央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加大示范性安置实体建设,积极促进刑释解教青少年的安置和就业,使他们就业有门路,生活有着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

四、认真开展青少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救助保护,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权利保护网络建设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把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确保各项法律中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共同研究制定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律援助计划、措施。努力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范围,推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方便未成年人寻求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协调和监督检查,认真研究解决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倡导和鼓励更多的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积极推动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伤害的虐待、遗弃等案件。积极倡导律师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上法制课,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各地律师协会要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构建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与律师志愿者组成的未成年人维权网络。通过积极参与青少年案件的审理,为探索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少年司法制度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献计献策。

五、加大典型的宣传力度,树立表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先进典型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的各项活动,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进行宣传和推广。积极参与“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加大对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宣传力度,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

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研讨,召开青少年法制教育座谈会或现场会,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进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促进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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