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公共服务娱乐业从业人员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指的是这些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这些单位的负责人和职工。“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是指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将行动地点、时间、对象等情况以及其他有关的消息告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是指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全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既包括查处卖淫、嫖娼活动的部署阶段,也包括实施阶段。无论在哪个阶段向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以使他们及时隐藏、逃避查处的行为都应按本条的规定处罚。而不能仅仅理解为具体实施查处行动的时刻。另外,“通风报信”包括各种传递消息的方法和手段,如打电话、发送短信息、传呼信号和事先规定的各种联系暗号等。根据本条规定,对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窝藏、包庇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严重”是划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主要是指严重干扰对卖淫嫖娼活动打击或者其他情节恶劣的。本条与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相比较,有以下两点不同:1.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是窝藏犯罪分子和作假证明行为,本条规定的是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2.第三百一十条的对象仅限于犯罪分子,本条补充了违法人员,这里的“违法人员”主要指不构成犯罪的卖淫、嫖娼人员。
(京)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或者: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的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冀)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5日 法释〔2017〕13号)
第十四条 根据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二)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四)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五)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证据规格
第三百六十二条 证据规格
包庇罪:
(一)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窝藏、包庇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时间、地点、实施的过程、产生的后果等;
3.是否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窝藏、包庇;
4.窝藏、包庇的方式,采用的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财物、指示逃跑方向、路线、提供躲藏地址、提供假的身份证、通行证、通风报信、出谋划策等的具体方式及物品的具体数量、特征;
5.共同窝藏、包庇的,要问清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方式和作用特征;
6.是否有知情者及其他情况。
(二) 证言
1.按照窝藏、包庇行为的起因、实施、造成的严重后果等顺序,让被窝藏、包庇人如实陈述案件发生的过程,详细记录窝藏、包庇的时间、地点、采取的方式手段、后果等;
2.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被窝藏、包庇的人是犯罪分子;
3.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何种行为对犯罪分子进行了窝藏、包庇;
4.犯罪嫌疑人为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所提供的现金、食物、服装、假的身份证、通行证、介绍信等物品的数量及特征;
5.犯罪嫌疑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6.询问知情人、关系人、同谋人、发现人、抓获人等印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窝藏、包庇的行为。
(三)物证、书证
为犯罪分子提供的存折、现金、食物、服装、鞋帽、假的身份证、通行证、介绍信、帮助逃匿的的证明材料、作伪证的材料、通过银行提供资金的交易凭证等实物及其照片。
(四)鉴定意见
法医鉴定、技术鉴定、估价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六)辨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七)勘验检查笔录
对隐藏“处所”及“处所”内物证的勘验笔录及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地方规定
江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标准(2019.12.5更新)
特定行业单位人员犯包庇罪(刑法第362条)【2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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