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不上诉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的条件是否制作裁定书问题的批复
(1992年5月16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2)22号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提出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我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如果属于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制作裁定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裁定书主文可表述为:
“同意××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终身的刑事判决,现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