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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都应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1957-1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都应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1957年11月25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11月5日电报收悉。兹就所问问题答复如下:

被判处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无论判决曾否宣布剥夺政治权利,在管制期间内都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而同时宣布较长期间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按照判决宣布的期间执行。另外,对反革命分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6年11月16日通过的“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内第五条规定“……但是在一定时期内,都不得担任工厂、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的任何重要职务”,并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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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11月25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11月5日电报收悉。兹就所问问题答复如下:

被判处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无论判决曾否宣布剥夺政治权利,在管制期间内都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而同时宣布较长期间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按照判决宣布的期间执行。另外,对反革命分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6年11月16日通过的“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内第五条规定“……但是在一定时期内,都不得担任工厂、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的任何重要职务”,并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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