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期满是否须经人民法院宣布恢复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1957-04-30 19:36: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期满是否须经人民法院宣布恢复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1957年4月30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3月25日〔57〕法办孙字第89号报告收悉。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期满是否须经人民法院宣布恢复政治权利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无须经人民法院宣布。至于对徒刑期满留场人员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期满时,劳动改造机关是否予以宣布以及如何宣布,无须由人民法院规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