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

发布时间:1954-09-21 21:47: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

(1954年9月21日)



一、 略


二、 略


三、 对于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问题,我们认为凡奸淫幼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或用何种手段,都应认为是极严重的犯罪。一般均应按其情节从严惩处。

(1)对于那些淫恶成性的伪军、政、警、特和地痞流氓分子解放后仍奸淫幼女者,或其他奸淫幼女造成严重后果者(致被害人自杀、被害死、性机能破坏不能治愈、残废及疯癫等),或奸淫幼女多人,情节严重恶劣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节特别严重恶劣者处死刑无期徒刑

(2)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危害亦较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教养责任而利用教养关系奸淫幼女者,分别按其情节,比照前述各条从重处刑。

(4)男女双方皆年幼者,从轻处理。对他们主要应是教育。


四、 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