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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二条 拒传、假传军令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6:06:58

依照《刑法》第422条规定:

1.犯拒传、假传军令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条中的“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用物资严重损失;甚至战斗、战役失利等情形。

本条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法定最低刑期是3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节,区别对待,恰当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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