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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7:26:22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年3月28日施行 政检〔20131号)

第二十七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我方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 为挟嫌报复而遗弃伤病军人的;

(二) 遗弃伤病军人三人以上的;

(三) 导致伤病军人死亡、失踪、被俘的;

(四) 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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