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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02:37:53

根据《刑法》第283条的规定,犯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情节严重”,主要可从非法生产销售的间谍专用器材以及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数量;谋取的非法利的数额;生产、销售的间谍专用器材以及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流入社会的数量;因他人非法使用而对国家安全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害等情节综合考量。

对于单位犯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1款对个人犯本罪的处刑规定处罚。对于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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