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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03:15:02

依照《刑法》第262条之一规定,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处罚的对象,仅限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童进行乞讨的组织者,包括幕后操纵者、指挥者和具体执行者。对于一般参与讨的人员不能以犯罪论处,他们实际上也是受害者。

2.“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三次以上)组织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的;组织众多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屡教不改,长时间组织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形。

3.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最高司法机关尚未总结出成熟的量刑意见。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同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儿童、残疾人乞讨,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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