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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军婚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03:23:40

依照《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犯破坏军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第2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相较于《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破坏军婚罪对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的事实也认定为犯罪行为,体现了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2.破坏军婚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人,如果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或者受欺骗不知道对方结婚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3.与他人同居或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成立本罪,其行为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的,可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4.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破坏军婚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最高司法机关尚未总结出一套成熟的量刑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依照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职权、从处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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