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256条规定,犯破坏选举罪的,处3年以下、或者。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有特定的作案时间,即选举各级人民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如果不是在此时间内进行破坏行为的,不能成立本罪。如果不是针对上述人员进行的破坏选举活动,如团体的选举、公司的选举的,同样不能成立本罪。
2.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属于我国的一级由人民代表选举组成的权力机关,也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属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此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不能成立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其他犯罪定罪。
3.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破坏选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最高司法机关尚未总结出一套成熟的量刑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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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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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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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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