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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04:03:01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区分猥亵儿童罪与一般亲呢儿童的行为。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基于该意图实施的行为也有所区别。猥亵儿童罪是基于下流淫欲,对被害儿童性器官或者敏感部位实施的抠摸、搂抱或鸡鸡奸、让儿童为其口淫、手淫等行为,该行为一般是不为当地普通民众所接受的。

2.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侮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关于从重幅度,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中奸淫幼女行为与强奸行为的从重处罚幅度来具体量刑。

3.正确理解猥亵儿童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除聚众或者在公共场合猥亵儿童的,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可以从重处罚。如猥亵多人、多次猥亵儿童、猥亵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情节。

4.规范化量刑。《量刑指导意见》对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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