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区分与一般亲呢儿童的行为。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基于该意图实施的行为也有所区别。猥亵儿童罪是基于下流淫欲,对被害儿童性器官或者敏感部位实施的抠摸、搂抱或鸡鸡奸、让儿童为其口淫、手淫等行为,该行为一般是不为当地普通民众所接受的。
2.根据《》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的规定从重处罚。关于从重幅度,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中奸淫幼女行为与强奸行为的从重处罚幅度来具体量刑。
3.正确理解猥亵儿童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除聚众或者在公共场合猥亵儿童的,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可以从重处罚。如猥亵多人、多次猥亵儿童、猥亵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情节。
4.规范化量刑。《量刑指导意见》对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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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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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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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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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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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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