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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1:42:51

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年3月28日施行 政检〔2013〕1号)第2条的规定: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 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 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 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 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 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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