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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1-07-05 14:56:06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

(国海发〔2011〕26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局机关各有关部门,中国海监总队:

  海洋督察是实施海洋综合管理的重要保障。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 号),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管理需要,进一步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水平,促进海洋事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立并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建立海洋督察制度是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建立海洋督察制度,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在海洋行政管理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更好地发挥海洋行政监督作用,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水平,推动海洋行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海洋督察体系是加强海洋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央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的战略部署,以及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制度建设的要求,近年来,各地区、部门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着法律制度执行不力,违法违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等问题,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国家、海区以及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洋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海洋督察制度,提高海洋依法行政水平。

  (三)推进海洋督察工作是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强化海洋督察工作,促进海洋行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服务海洋经济能力,引导沿海地区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合理配置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违规行政行为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健全海洋督察体制是实施海洋综合管理的重要保障。海洋督察是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机构或委托的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层级监督。建立完善海洋督察体制机制,有利于海洋资源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海洋执法监察、海洋科技调查、海洋公益服务等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为强化海洋综合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二、认真把握海洋督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为中心,建立健全海洋督察体系,深入推进海洋依法行政,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海洋主管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全面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六)基本原则。海洋督察工作要本着“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坚持立足建设、强化监督、纠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工作方针,采取切实有效、方便合理的方式进行,既不影响被督察部门和单位的正常行政管理工作,又推进海洋督察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七)工作目标。建立完善海洋督察工作制度,切实提高督察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明确海洋督察工作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运转协调、制约有效、权责一致的督察工作运行机制;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监督有力的督察队伍,有效促进海洋综合管理能力的提高。

  三、建立健全海洋督察工作体系

  (八)建立健全海洋督察工作体制。按照“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海洋督察机制。国家海洋局设立全国海洋督察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督察工作;北海、东海、南海分局作为国家海洋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所辖海区的督察工作;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督察工作管理体制机制。督察工作由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九)加强海洋督察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正廉洁的现职工作人员从事督察工作。督察人员实行推荐、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督察证件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制作、发放。督察人员根据海洋督察职责和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海洋督察工作。

  (十)建立完善海洋督察制度。海洋督察实行全过程监督,全方位覆盖海洋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督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综合督察、专项督察、专案督察等制度,制发督察通报、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实现海洋督察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四、有序推进海洋督察各项工作

  (十一)海洋督察主要内容。海洋督察涵盖海域使用管理、海岛开发保护、海洋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权益维护、海洋执法等领域,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海洋战略、政策、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范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委托等行政行为实施情况;行政行为涉及听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办理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处理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和作风纪律等事项。

  (十二)海洋督察主要方式。督察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综合与专项、联合与独立、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卷宗资料、调阅有关的文件、列席相关会议、现场实地勘查、约谈、听取公众意见、核查举报等措施开展督察工作。

  五、高度重视海洋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察工作,切实加强对督察工作的领导,将督察工作列入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议程,制定具体明确的步骤措施,落实督察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等各项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督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督察工作宣传力度,确保督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四)推进海洋督察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全国海洋督察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现有海洋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其他先进科技手段,探索实施网上督察和督察办公自动化,实现督察信息互通互连,资源共享。努力提高海洋督察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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