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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D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黄露仪律师、赖永洁实习律师为其辩护,获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4-08-08 17:17:18 浏览:1394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00号

一、案情简介

D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2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本案涉案金额过百万元,2024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出具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团队接受委托后积极辩护,于2024年7月13日获取保候审

二、办案过程

1、案件接收与初步了解:2024年7月1日晚,本律师团队接收到D某某家属的委托,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初步了解,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以及D某某的个人背景等,并得知2024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已经出具过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会见当事人:2024年7月2日,律师团队迅速出发,前往会见D某某,详细询问了案件经过,收集了D某某的陈述,并结合其所涉罪名为其进行了充分的法律分析。

3、与公安机关沟通:在会见D某某后,律师团队也分析了接受委托前申请取保失败的原因,并与公安机关当面进行了沟通,表达了D某某配合调查、自愿退赃的态度,传达了家属已经根据其意愿筹款退赃的情形,持续争取对D某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4、获取保候审:D某某于2024年7月13日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辩护思路

在处理D某某的案件时,即使在接受委托前,家属已经委托其他律师进行取保工作,公安机关也已经出具过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但是团队仍然不放弃取保的希望,分析可能导致第一次取保失败的原因,同时也注意到D某某的家属在案件初期就已积极行动,筹集款项并退还涉案赃款,这不仅体现了D某某及其家属的悔罪态度,也显示了他们配合调查的诚意,在与D某某会见,收集了他的陈述后,团队也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当面沟通意见,为其争取取保候审。

在法律适用方面,团队深入分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并结合D某某的具体情况,探讨了罪名的适用问题,并向D某某提供了关于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咨询,指导其在讯问中正确表达观点,在法律框架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四、办案结果

侦查机关对D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定,取保候审可以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进行,具体来说,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可以在逮捕之后委托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尽管难度较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有可能申请取保候审。审判阶段,法院在判决前也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在侦查阶段,即使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这并不意味着取保候审的希望完全破灭,这通常是基于当前所掌握的证据和案件情况作出的决定。但是,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和证据的收集,可能会出现新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申请可以根据案件进展和变化进行多次尝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这意味着,如果案件情况发生变化,公安机关有责任重新评估是否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因此,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新的案件进展和变化,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重新评估取保候审的申请。在整个过程中,保持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及时提交新的证据和法律意见,都是推动取保候审申请成功的重要步骤。

同时,律师会见当事人对于案件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它不仅有助于律师快速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咨询和必要的心理支持,在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支持和帮助。同时根据会见中获得的信息,律师可以开始制定或调整辩护策略,以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进行案件处理。

面对刑事指控,当事人可能会感到焦虑和压力,面对《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家属可能会觉得沮丧和恐慌,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非常重要,可以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帮助他们保持冷静,应对接下来的法律程序。我们致力于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也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关怀和支持,确保法律服务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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