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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19:30:31

立案标准

关于揶用资金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5条作了如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第5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第6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据此,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起点为6万元,揶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0万元。

因此,相应的,前述立案标准应该修改。虽然该立案标准还未修改,但因构成标准提高了犯罪数额的要求,故应该依照新的数额标准作为立案追诉标准。

(冀)立案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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