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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20:01:34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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