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8号】李宝安、昝旺木、李兴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利用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中考试题的行为能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宝安,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原系湖北省孝感市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员。因涉嫌犯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于2002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昝旺木,男,1958年1月8日出生,原系湖北省孝感市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员。因涉嫌犯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于2002年7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兴安,男,1963年7月6日出生,原系湖北省安陆市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员。因涉嫌犯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于2002年7月3日被逮捕。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宝安、昝旺木、李兴安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
孝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在孝感市2002年中考命题工作开始前,孝感市文昌中学、楚环中学、安陆市实验中学、德安中学、孝南区实验中学、应城市实验中学、云梦县城关中学、实验中学等8所学校的有关人员先后找到被告人李宝安打听2002年中考政治考试内容,李宝安向上述人员分别讲了2002年中考重点是“三个代表”中的第三个代表,加入世贸组织以及今年4月中旬《工人日报》上所登载的我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技术上和人才上的差距等内容,并接受上述人员吃请和收受所送现金3000元及烟、茶等物。上述人员根据李宝安讲述的内容整理成备考资料后印发给学生。2002年5月21日下午,李宝安接到参加中考命题的通知(后被任命为孝感市2002年中考政史命题组组长)。次日上午9时许,汉川市城关中学的政治老师王德宏从汉川赶到孝感找到李宝安打听考试的有关情况,李宝安将政治考试的重要内容、答题方法告诉了王德宏,并收受现金200元。在命题过程中,李宝安违反孝感市教育局有关命题时应回避自己在考试辅导中用过的原题的规定,将自己多次透露的内容编排进了这次政治考试卷中,造成2002年孝感市中考政治试题在考前大范围泄露,考生中考政治成绩作废。
2002年5月中旬,时任孝感市教育局教研室历史教研员的被告人昝旺木编写了一套历史试题及答案。后在孝感文昌中学、孝南区实验中学、孝南区杨店中学、安陆市德安中学、汉川市城关中学、安陆市实验中学等10余所学校的历史老师找其打听2002年孝感市中考历史科目的考试内容时,昝旺木向他们谈到赵薇穿日本军旗服的事件、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政策等历史科目的主要内容,并接受吃请,收受现金2000余元。上述人员根据昝旺木讲述的重点内容整理成备考资料印发给学生。5月22日上午8时许,昝旺木将自己事前编好并已泄漏大部分内容的历史试题委托李宝安交给参加孝感市2002年中考历史命题的被告人李兴安,作为2002年中考历史科目的考试内容,并叮嘱“大题不要动,小题可以变动”。次日下午,李宝安利用担任中考政史命题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命题地将昝旺木的历史试题交给李兴安,要求李兴安将其作为2002年中考历史科目的考试内容,并要求李兴安在命题时:可以变动选择题,简答题及分析说明题不要作变动,“这是最高指示”。李兴安在命题过程中,采用该试题的原题分值达42分,占总分为50分的中考历史试卷的84%。因孝感市教育局获知中考历史试题已被泄露,决定重新命题制卷,致使已印好的历史试卷全部作废。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宝安明知自己有可能被选为中考政治命题人员的情况下,积极收集中考命题资料,并逐步形成命题的试卷内容,在有关学校政治教师向其打听2002年中考政治试题内容时,李宝安将命题方案告知他们,并由各校政治教师整理成备考资料后印发给学生。被告人李宝安在被正式通知为中考政治试卷命题人后,利用命题人工作上的便利,将已多次传播的内容作为政治试卷的题编排进了中考政治试卷,其行为实质是一种有意识、有计划的泄密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中考政治试题大范围泄露,致使政治考试分数作废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被告人昝旺木利用在孝感市教育局教研室任职的便利,事先准备了一套试卷,并多次泄露给前来打听消息的10余所学校的历史教师后,要求中考命题人员李兴安将此试卷上的试题作为孝感市2002年中考历史试题,并叮嘱“大题不要动,小题可作变动”。被告人李宝安接受昝旺木的委托,严重违反命题人员不得私自夹带资料进入命题的规定,利用参加命题,并担任中考政史命题组组长的便利,将该试卷转交给被告人李兴安,并明确指出:“这是最高指示”,其行为起联络、传递作用。被告人李兴安接受该试卷后,明知该行为违反了孝感市教育局对命题人员的有关规定,仍将其大部分内容作为孝感市2002年中考历史试题,造成中考历史试题在考前大范围泄露。上述三被告人在主观上默契一致,在观上相互配合,导致中考历史试题泄露,符合的特征,情节严重。被告人李宝安、昝旺木、李兴安的行为均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因历史试题泄露一事在中考前被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并重新命题、印制,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对被告人昝旺木和李兴安可从轻处罚。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于2002年7月26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宝安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二年;
2.被告人昝旺木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六个月;
3.被告人李兴安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宣判后,李宝安、昝旺木、李兴安不服,分别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李宝安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理由是:1.根据《国家保守秘密期限的规定》,中考试卷的保密期限应从2002年5月22日起至2002年6月12日止,在此期限内,其并无泄密行为,而在此之前的行为属于其本职工作。2.孝感市教育局在本次中考组织工作中存在过错,政治试卷泄密另有途径。3.在中考历史试卷泄密上,其不是故意犯罪。其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宝安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昝旺木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理由是:
1.托李宝安将历史试题带给命题人,本意是供其参考,并无犯罪的动机。2.虽然其试题被采用了许多,但并未产生大的社会影响。
李兴安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理由是:
1.在命题时接受并采用李宝安所给的题目,是因为李是领导,并且自己根本不知道该题目已泄密。2.孝感市教育局发现第一套历史试卷泄密后,安排其出了第二套试卷,说明孝感市教育局认为自己与泄密无关。3.历史试卷并未实际泄露,只是造成了轻微的经济损失。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上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在2002年中考历史考试试题泄密过程中,三上诉人虽然事前无通谋,但三上诉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主观上默契一致,客观上相互配合,属于共同犯罪。原审判决对三上诉人的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2年9月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中考命题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考前辅导的内容作为中考试题的行为如何定性?
2.如何认定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裁判理由
(一)利用参加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正式试题,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1989年12月13日,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教委联合发布了《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明确国家秘密包括“地区(市)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考试机构组织的各类高等及中等教育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因此,故意使中等教育统一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属于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由于中等教育统一考试的特点,中等教育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作为国家秘密,有一定的保密期限。依照《国家保守秘密期限的规定》,孝感市2002年中等教育统一考试试题的保密期限应从2002年5月22日起至2002年6月2日止。从形式上看,被告人李宝安在保密期限内并没有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是利用参加孝感市2002年中考政治命题工作的便利,在保密期限内将在考前的辅导内容直接作为孝感市2002年中考政治试题。对于这种行为能否以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处罚呢?
我们认为,作为孝感市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员,被告人李宝安与有关中学教师探讨教学重点,介绍答题方法,属于正常的教学研究活动。但是,被告人李宝安对于孝感市的中考命题工作通常由孝感市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员承担这一惯例是心知肚明的,孝感市各中学的教师对此也非常清楚。事实上,孝感市一些中学的政治教师正是由于被告人李宝安在通常情况下仍将承担2002年中考政治试题的命题工作才找到其探听试题的。被告人李宝安在明知自己很可能被任命为中考政治试卷命题人员的情况下,当有关学校政治教师向其打听中考试题内容时,将自己的命题方案先行透露给他们;在被正式通知为中考政治试卷命题人后,虽然未直接向他人泄露考试内容,但又违反命题规则和保密纪律,故意有针对性地将其曾透露给有关教师的内容作为中考政治试卷的主干命题。主观上,被告人李宝安明知自己的先行透露行为及后续的命题行为会造成属国家机密的中考试题泄露的后果,仍实施了上述行为,其具有泄漏国家秘密的故意。客观上,李宝安先行透露了“命题”内容,使该内容广为传播,后又利用命题人的身份将该内容作为正式试题,造成了参加孝感市2002年中考的考生政治成绩全部作废的严重后果。其先行透露加后续命题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上述行为的性质与先命题后透露的典型泄密行为并无实质的差异。被告人李宝安的行为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三被告人在中考历史试卷泄密行为上,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相互配合、分工合作,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共犯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议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共同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相互配合,与犯罪结果间都存在因果关系。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任意共同犯罪,可由一人实施,也可由数人共同实施。
本案中,在中考命题工作开始前,被告人昝旺木自己编写了一套历史试卷,并将该试卷的内容透漏给孝感市文昌中学等10余所学校的历史教师。上述人员根据昝旺木透漏的内容整理成备考资料印发给学生。后昝旺木委托李宝安将事先准备好的历史试卷带到命题地交给孝感市2002年中考历史命题人员,作为2002年中考历史科目的考试试题。李宝安将昝旺木的历史试卷交给了李兴安时,明确要求:选择题可以变动,简答题及分析说明题不要作变动,“这是最高指示”。李兴安在命题过程中,采用该试题的原题分值达42分,占总分为50分的中考历史试卷的84%。因孝感市教育局获知中考历史试题已被泄露,决定重新命题制卷,致使已印好的历史试卷全部作废。主观上,三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但对国家秘密的泄露持有希望或放任的心态,虽未事前通谋,但默契一致,应认定为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三被告人相互配合、分工合作,昝旺木先行透露考题内容,李宝安起传递、联络作用,李兴安接受委托命题,形成泄露中考历史试题的犯罪活动整体。比较而言,前述泄露中考政治试卷的犯罪行为由李宝安一人实施,而泄露中考历史试卷的犯罪行为是由昝旺木、李宝安、李兴安三人共同完成的。所以,被告人昝旺木辩称自己没有参与命题,李宝安和李兴安辩称自己没有泄露国家秘密的故意,都是试图将其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分割开来单独考虑,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不符。故一审法院认定三被告人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共犯,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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