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百万级法律知识库
发布时间:2020-07-13 15:16:41
最高人民检察 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
《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
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摘要)
(1989年10月23日)
一、 监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金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二、 凡检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可移交监察机关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三、 双方在移送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对方意见,主动搞好协调配合。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知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