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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4 10:07: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
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
(1996年3月19日 法函〔1996〕3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6)13号《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抗诉,第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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