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现
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确有错误提审时应适用何种程序问题的答复
(1994年3月4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传〔1994〕5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决定提审的,应当根据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提审时应适用何种程序问题的请示
(鄂高法明传〔1994〕5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被告人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提出申诉。一审法院决定再审,以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改判被告人五年。被告人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群众反映,省法院对这一案件调卷进行审查。经研究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原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是错误的。省法院决定不指定中院再审,进行提审。在提审程序上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可以撤销一审法院的再审判决,维持原判无期徒刑。第二种意见认为,这违反了二审法院除抗诉案件外,不得加重刑罚的原则。一审法院已将原判无期徒刑撤销,现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是再审判决的有期徒刑五年。若按二审程序,即撤销了有期徒刑,加重判到了无期徒刑。如果要提审,可按一审程序,给上诉权。
以上哪种意见正确,请指示。
1994年1月15日
评论列表(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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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在本院确认之前反复重复两级行政判决认定而在本院认为,将“无效”改成“撤销”;将原告提供《预售抵押登记》改成《预售合同登记》;将原告在一审,终审。重审,终审及两次行政上诉状都说“亲自到房产登记”改成“因某某未参与登记行为不能将不可归责于购房人过错强加于某某。”以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天航公司2002年交付我居住经商多年,手续齐全合法有效的房子判给虚假诉讼的原告。发展到没有任何公检法手续光天化日之下入室抢劫。 至今此案没有解决,企业近百万财产不予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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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你们好。我的案子是因为开发商2004年批捕入狱,原告前夫投资盖楼款无法追回,利用后夫公安局职权拿提前伪造前夫购房合同,进监狱找开发商签名,以前投资款就不要了。然后到房产伪造《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备案表》。2005年到法院起诉开发商公司。法院既不送传票,也不公示。以被告据不到庭缺席判决。 经行政判决调查房产盖在前夫购房合同上印章人陈述:2004年5月27日领导让在领导领来人的合同上写2002年7月24日,因为此印章启用时间是2002年11月14日,为澄清事实,只能违心按领导授意在《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备案表》最下面空白栏填写购房人名字,在日期登记栏写02.7.24和真实登记时间是2004年5月27日。行政判决经庭审认证质证判决:原告提供购房人合同虚假,房产违反法定程序具体登记行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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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0年5月14日星期五持赤峰市检察院5月10日作出《立案决定书》,为避免以后诉累,请求房产不要给原告办房产证。房产立即通知原告办证,15日周六、16日周日、17日周一涉案房子的房产证出现抢劫者的名字。正常情况,在交完所有手续及款后,房产会通知:除节假日外,五个工作日后取房产证。从原告初始办证是2010年5月14日开始,到转卖给第三人加上周六、周日都不足4个工作日。 2010年8月6日星期五近百人抢劫时,没有公检法任何手续。企业员工被每四人控制一人,邻居14点03分报警抢劫,距离现场不足3百米的110,15点38分到达,没有任何作为,将装满企业财产的两辆卡车放走,15点44分离开,15点46分抢劫者继续掠夺企业电脑笔记本等等。刑警介入,调取邻居监控,找目击者做笔录锁定犯罪嫌疑人,锯开门锁让继续营业,承诺:星期一追回财产。星期一财产没追回,刑警被撤换;接管刑警承诺:记完笔录由被拘传人领着去拉财产。不到两个小时,第三批刑警毁掉笔录,放走被拘传人躲避调查。拖40余天给出不予立案通知,复议不成立,助长2010年10月14日二次抢劫,此次报警不出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