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李玉书,男,1955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人,原系四川省乐山市副市长、乐山市市中区第五届人大代表,曾先后兼任成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成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乐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乐山星源交通开发总公司董事长、乐山大渡河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2001年6月13日,李玉书因涉嫌受贿犯罪,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大常委会同意,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成都市公安局对其依法执行逮捕。2001年11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玉书事实如下:
一、
1996年4月至2001年4月,被告人李玉书利用其先后担任乐山市交通局局长、市长助理、副市长和兼任成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成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成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乐山星源交通开发总公司董事长、乐山大渡河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之便,分别索取和收受乐山市川宝广告装饰工程公司徐建洪、成乐高速公路建设材料供应承包人杨树清、四川省井研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余大明、成都罗德园艺公司梁瀛、乐山市个体经营户严正西、四川京川交通工程公司雷志彬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816万元、凌志IS200型轿车(销赃后获赃款57万元)、马自达929轿车(销赃后获赃款15万元)各一辆、劳力仕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5.4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996年4月,李玉书利用其时任乐山市交通局局长、乐山星源交通开发总公司(简称星源公司)董事长、成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简称成乐指挥部)副指挥长的职务之便,决定由五通桥区滨岛渡假村总经理杨树清,出任星源公司下属的交贸发展分公司经理,并以个人身份承包成乐高速公路建设材料的供应,而且由成乐指挥部统一规定各施工单位购买材料的价格。杨树清征得李玉书同意后,以成乐指挥部材料供应处的名义设立夹江办事处和眉山办事处,让其侄女婿张某某和其徒弟卓某某分别出任两个办事处主任。张某某和卓某某均于1996年9月18日与成乐指挥部材料供应处签订了承包协议,获得了成乐高速公路夹江段和眉山段的路基工程建设材料供应权。1996年12月3日,成乐指挥部任命杨树清为指挥部材料供应处副处长,1997年2月10日,杨树清正式与星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获得了成乐高速公路建设的材料供应权。1998年初,李玉书得知杨树清经营材料供应获得利润后,即向杨提出,要杨所获利润的三分之一。此后,1998年至2001年4月间,李玉书分五次向杨树清索要人民币共计277万元。
1998年1月至2月,乐山市川宝广告装饰工程公司(简称川宝公司)徐建洪找到时任乐山市副市长兼成乐指挥部副指挥长、星源公司董事长的李玉书,要求在成乐高速公路建设中承揽工程。李玉书一方面指令杨树清将成乐高速公路立交区的绿化工程交给徐建洪的川宝公司承建;另一方面又指令星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将该公司获得的成乐高速公路XA6段工程交给徐建洪承建。李玉书在徐建洪获得上述两项工程后,即安排其妻弟媳马卫到川宝公司任职。1999年春节,徐建洪为感谢李玉书,送给李玉书劳力仕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5.46万元)。同年底,李玉书得知徐建洪承建的两个工程可获利润700余万元后,即向徐建洪索要350万元,徐被迫答应。此后,马卫、徐建洪分别从川宝公司提取现金共350万元交给李玉书。
1998年12月至2001年3月,四川省井研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在被告人李玉书的关照下,承接了成乐高速公路乐山服务区的施工工程、乐山大渡河大桥引道工程、绵竹连接线工程。2001年2月,李玉书通过原乐山市大渡河大桥土地开发公司总经理罗某某,向余大明索要贿赂人民币100万元。
1998年1月和1999年10月,时任成乐指挥部副指挥长的李玉书亲自打招呼,将成乐高速公路眉山段绿化工程和中央隔离带绿化工程,交给成都罗德园艺公司(简称罗德公司)梁瀛承建。1999年10月,梁瀛拟采取签订虚假草籽购销合同的方式,送给李玉书24万元人民币。李玉书即指派成都蜀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蜀达公司)俸某某与梁瀛联系。俸某某起草了合同并交由李玉书审查修改后,由俸某某代表蜀达公司与罗德公司签订了购销草籽合同。随后,罗德公司汇款24万元到蜀达公司帐上。李玉书点名要杨树清保管此款。1999年12月至2000年初,李玉书向梁瀛索要人民币40万元,并安排李成华派人与梁瀛联系将钱取回。李成华取名“王军”与梁瀛联系,于1999年底和2000年初,分两次派人到成都送仙桥杜甫茶楼,取回李玉书索要梁瀛的贿赂40万元,并作为李玉书在成都市德力电气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德力公司)的私人投资。2001年春节,梁瀛约李玉书在乐峨路峨眉至乐山的十字路口见面,将用白色塑料袋装好的10万元现金送给李玉书。
1997年至1999年,时任成乐指挥部副指挥长的李玉书亲自打招呼,要杨树清将部分河沙、沙砾石、石灰等材料供应业务交给乐山市个体经营户严正西经营。1999年11月,严正西为感谢李玉书,送给李玉书凌志IS200型轿车一辆,李玉书收下后,于2000年11月将车卖出,获赃款57万元人民币。2001年4月,李玉书为给赵某买富康车向严正西索要人民币10万元。
1997年4月,四川京川交通工程公司(简称京川公司)雷志彬要求李玉书将成乐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和交通安全工程交给京川公司承建。李玉书在成乐指挥部已与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简称交通厅设计院)签订了合同的情况下,中止了与交通厅设计院的合同,将工程交给了京川公司。为感谢李玉书,雷志彬于1998年春节,送给李人民币5万元。1999年底,李玉书向雷志彬索要马自达929轿车一辆。2000年10月,李玉书安排他人将该车卖出后,获赃款15万元。
二、
2001年6月21日至8月1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依法对李玉书的办公室、住宅和赃款存放地进行了搜查,扣押、冻结了李玉书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票、房产、轿车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1185.44万元、美元9.1万元。除去已认定的受贿犯罪数额外,尚有247.86万元人民币、9.1万元美元,李玉书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2001年12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玉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杨树清、徐建洪、余大明、梁瀛、严正西、雷志彬等人的请托事项,为其谋取利益,并先后分别索要和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89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除劳力仕手表一只、凌志IS200型轿车和雷志彬所送5万元外,其余均系索要取得,具备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此外,被告人李玉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收入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案中有242万元人民币、9.1万美元,被告人李玉书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玉书所犯罪行的事实成立,定性正确,应予支持。
2002年1月1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李玉书犯受贿罪,判处,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四年,并对被告人李玉书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收缴,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李玉书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玉书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2年7月1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玉书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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