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立峰、安玉金故意杀人案;薛立江、郭景福聚众斗殴案;钟淑杰、钟宝林、
薛再冬、康殿军、胡树生、薛建国、赵秀菊、李连霞窝藏案
被告人 薛立江,男,27岁,原系黑龙江省带岭林业局林产工业公司青年综合厂工人。1990年因盗窃木材被带岭区人民法院判处三个月。
被告人 薛立峰,男,33岁,原系带岭林业局红光林场合同制工人,1994年10月14日因被带岭区人民法院判处二年,()。
被告人 安玉金,男,32岁,原系带岭大青川村农民。1990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带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 郭景福,男,27岁,原系个体出租车司机。
被告人 钟宝林,男,24岁,原系苔青水泥厂工人。
被告人 钟淑杰,女,26岁,无业。
被告人 薛再冬,男,53岁,原系带岭区运输公司退休工人。
被告人 薛建国,男,44岁,无职业。1983年2月8日、1984年5月22日因盗窃罪二次被伊春区法院判刑。
被告人 李连霞,女,31岁,原系带岭区粮食局工人。
被告人 康殿军,男,24岁,原系带岭林业局纸板厂工人。
被告人 赵秀菊,女,37岁,原系带岭林业局中心苗圃工人。
被告人 胡树生,男,34岁,原系带岭林业局林产公司工人。
上述被告人因分别犯有流氓罪、、包庇罪、窝藏罪、销赃罪,由带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996年7月31日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5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薛立江在带岭区电影院门前与郝军和徐俊利相遇,因故三人发生争吵,郝军和徐俊利各持一把刀将薛立江砍伤住院治疗。次日下午薛立江的堂兄薛立峰与徐俊利、郝军相遇,薛用酒瓶子打徐俊利头部一下,被郝军、徐俊利持刀追撵到巡警队,薛报案后向胞弟薛立波等人讲述了所发生的事情。当晚薛立波(另案处理)薛立江、薛立峰、郭景福、于永忠(另案处理)、吕殿军(另案处理)、刘发柱(另案处理)、郭传江(另案处理)等人预谋进行报复,并由薛立波、薛立峰、于永忠提供猎枪、小口径枪各二支及匕首。3月25日八时许,薛立峰开着郭景福的“212”型吉普车载着薛立江、于永忠等人拟与徐俊利等殴斗。因未见郝军、徐俊利就到街里寻找。在带岭区发现一辆红色“桑塔纳”出租轿车路过,被误认为徐俊利等人坐在车内,便加速追撵。当追上后薛立峰照出租车前风档玻璃先发一枪,这时乘坐出租车的哈市轴承厂工人张立群、黄跃芳、带岭建行汽车司机赵坤、省总工会干部王昱洋和出租车司机分别下车逃跑,被告人薛立峰、薛立江、于永忠、郭传江朝向市场内奔跑的张立群、黄跃芳连开数枪,张、黄当场被击倒。被告人刘发柱、吕殿臣撵到张立群处手持匕首欲挑其四肢时,听到薛立江说:“不是他,打错了”才未实施,此时在场群众辛海被枪弹击中当场死亡。事后各被告人分别向带岭区北山逃跑,郭景福于案发当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吕殿臣被薛立波的表姐赵秀菊、赵秀芬安排到赵秀芬的婆家等候,然后赵秀菊到胡树生家找到薛立波。薛立波拿出二万元现金,委托赵秀菊送给薛立峰,但赵二次都没找到薛立峰。薛立波又让胡树生给吕殿臣1000元,帮吕逃走。吕在潜逃中被捕。接着被告人薛立江、薛立峰、于永忠、郭传仁来到带岭东山,把枪藏起后分散逃窜。薛立峰、薛立江被薛建国领到其表姑管秀华家大棚内躲藏。3月28日晚,薛立江、薛立峰再次出来时,薛立江被公安人员捕获。薛立峰窜至带岭区大青川农民安玉金家。被告人安玉金及妻子钟淑杰和来安家串门的王景学、钟宝林等明知薛立峰是公安机关通辑的在逃犯,而为其提供食宿条件,将其藏在自家的天棚上达两个月之久。后因被害人王景学与被告人安玉金发生口角,安与薛商议说:“得把王景学整死,要不早晚是事”。当夜,薛立峰乘王景学熟睡之机用白酒瓶子将王的头部、胳膊击伤,安用木棒猛击王头部两下,薛又补一棒子,将王打死并用麻袋套在王的头部,抬到屋外的沙坑里,次日夜二人又将王的尸体掩埋在一座空坟里,并将王的裤子和鞋用火烧掉。1995年5月初,安玉金受薛立峰委托去带岭区找其妹夫康殿军,把薛立峰隐藏在其家的事情告诉了康殿军,康当晚骑摩托车到安家看望薛立峰,并给薛1500元钱,还通知薛父薛再冬。被告人薛再冬与子会面后劝薛立峰投案自首,薛立峰不同意。经商议,由钟淑杰之父钟发出面联系,让薛立峰到河北省玉田县作买卖。6月1日被告人薛再冬给薛立峰25000元钱。并于当晚用汽车把薛立峰、薛妻李连霞送到依兰县渡口,与安玉金夫妻一同逃往河北省玉田县,薛立峰化名吴福元,居住在玉田县下发村。8月被告人钟淑杰从玉田县回到带岭区将薛立峰居住地址及情况告诉薛再冬,并得到薛给的1000元钱。此后一直到薛立峰被捕,被告人李连霞先后三次去看望薛立峰,薛再冬为其提供费用5000余元。1995年12月1日被告人安玉金夫妻被抓获后供出薛立峰隐藏地点,带岭区公安分局于同年12月3日将薛立峰抓获归案。
1996年10月28日伊春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被告人薛立峰私藏枪支罪。
1996年12月18日伊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被告人薛立峰的行为构成私藏枪支罪、流氓罪、故意杀人罪,且为流氓、杀人犯罪的,又系劳改保外就医期间犯罪,应从严惩处;被告人安玉金行为构成窝藏罪、故意杀人罪,且为杀人犯罪的共同主犯,同时是劳改释放后3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薛立江的行为构成流氓罪、故意杀人罪,为的主犯。上述三名被告人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判处。被告人郭景福行为构成流氓罪,为,比照主犯减轻判罚。被告人钟宝林、钟淑杰、薛再冬、康殿军、李连霞、赵秀菊、胡树生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薛建国的行为构成窝藏罪、销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一、二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立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缓期2年执行,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5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郭景福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钟淑杰犯窝藏(罪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钟宝林犯窝藏(罪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薛再冬犯窝藏(罪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年。
被告人康殿军犯窝藏(罪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被告人胡树生犯窝藏(罪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被告人薛建国犯窝藏(罪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赵秀菊犯窝藏(罪罚)罪,判处拘役6个月。
被告人李连霞犯窝藏(罪犯)罪,免予刑事处分。
一审宣判后,伊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部分被告人定罪量刑不妥,提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抗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查:
1、支持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就一审判决中对薛立峰量刑部分的抗诉。原审法院对薛立峰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属量刑畸轻;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薛立峰死缓不当,应改判死刑。2、支持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就一审判决中对薛立江的定罪处刑的抗诉,建议撤销薛立江的杀人罪,改判薛立江流氓罪死刑。3、支持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就一审判决中对安玉金杀人罪的处刑部分的抗诉,建议改判安玉金杀人罪死列。4、支持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就一审判决中对薛再冬判处窝藏罪缓刑的抗诉,建议撤销缓刑。5、不支持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就一审判决中对郭景福处刑部分所提出的抗诉,认为一审法院对郭景福量刑适当。
1997年1月29,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中薛立峰、安玉金量刑部分的抗诉有理,应予采纳;被告人薛再冬犯窝藏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鉴于其捕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抗诉,不予采纳;被告人薛立江积极参与持械报复,造成无辜群众一死二伤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应予严惩,被告人郭景福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1997年11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
被告人薛立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安玉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薛立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郭景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钟淑杰、钟宝林、薛再冬、康殿军、胡树生、薛建国、赵秀菊、李连霞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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