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一宗杀人案宣判前,检察院和一审法院曾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案件,要求补充侦查或补充证据,但两次退回都没有新证据得到补充,被告人、周口太康县转楼乡五里庙村村民谢哲海最终被判处。
服刑22年零4个月后,谢哲海2018年9月走出高墙,仍在坚持申诉喊冤。2020年11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谢哲海申诉代理律师屈振红处获悉,她于当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南高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
再审决定书显示,河南高院已于9月22日决定对谢哲海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河南高院认为,原审认定谢哲海因强奸他人遭反抗即持械致死人命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符合再审立案条件。
女青年深夜遇袭身亡,同村村民被指凶手获判无期
据此前媒体报道,1996年5月,时年25岁的谢哲海被卷入一起凶案。
当年5月30日晚,周口市一女青年王某回家途中被人拦截,被凶器击打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案卷资料显示,当时负责侦办此案的太康县公安局刑侦三队民警把侦查范围限定在熟悉现场环境、当晚曾在戏场附近活动、年龄在16至30岁的青年,并把筛查出的18名青年集中到大营子村学校进行排查。
谢哲海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办案人员对18人逐一询问,甚至还让他们相互指认,说出怀疑的对象。几天后,包括谢哲海在内的几个重点嫌疑对象,被转到乡派出所继续审讯。
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调查,认为谢哲海有重大作案嫌疑,理由是他的陈述与多位的证词矛盾,于是对他进行了突审。之后,在“强大的政治攻势”下,谢哲海交代了犯罪过程。
澎湃新闻获得的案卷材料显示,警方当时认定,1996年5月30日当天,谢哲海到大营子村的熟人王某升家喝酒,傍晚,他酒醒后与其他人到戏场看戏。戏没结束,谢哲海便提前离场,返回王某升家。此后,他再次离开王某升家,并取走了附近一村民家压水井上的铁井杆,埋伏在路上。当夜12点左右,被害人王某经过,谢哲海拦住其去路欲行不轨,遭到反抗后恼羞成怒将王某当场打晕致死。
2000年2月29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周口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谢哲海犯,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判令赔偿受害人丧葬费及医疗费,共计6155.6元。宣判后,谢哲海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6月2日,河南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院法院都曾退回案件,律师:无客观证据证明杀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审判决之前,此案曾分别被太康县检察院和周口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
1996年6月25日,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给公安部门补充侦查,并在退回意见中注明,一是要检验谢哲海衣服上的血迹,二是调取新的证据。
澎湃新闻注意到,案卷资料显示,警方在破案时认定,作案时谢哲海所穿衣服为白色衬衣。然而,在谢哲海在接受警方询问和讯问时,先是对白色衬衣一无所知,后才改口称“有血,是个白褂子”,并在后期的供述中反复提及“身上也沾到了血”的细节。
然而,对于这一定案关键证据,警方几经寻觅无果。案发当日,曾与谢哲海喝酒的两位村民曾对媒体称,当日谢穿的是一件外套,并未见白衬衣。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太康县警方曾于1996年9月4日出具证明称,谢哲海羁押期间所穿的裤子,便是作案时所穿的裤子,但上边没有发现血迹。但警方没有解释白衬衣的下落,也没有补充新的证据。
相似的情节此后再度发生。判决文书显示,当时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院对该案提起,周口中院受理后,也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补充证据。之后,检察机关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移送法院。法院于1999年12月26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依据原有证据作出了有罪判决。
屈振红认为,本案中,除了谢哲海口供外,无客观证据能证明他实施了杀人行为,且其有罪供述不稳定,对作案细节的陈述存在多处不一致。
此外,物证清单中也没有任何关于谢哲海血迹、脚印、指纹等生物痕迹存留的描述,判决认定的凶器——压井杆上的血迹,也仅验出与死者血型相同,并未排除是否来自其他人的可能性。
服刑22年出狱后仍喊冤,河南高院决定再审
入狱后,谢哲海坚持不认罪,服刑期间,他的服刑地点曾由河南商丘豫东监狱转至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后经减刑,谢哲海于2018年9月刑满释放。
出狱后,谢哲海奔赴北京和浙江打工,空余时间仍不忘为自己喊冤。2019年2月,他向河南高院提出申诉,但于当年8月被驳回,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屈振红告诉澎湃新闻,此后他们又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11月17日,屈振红收到了来自河南高院于9月22日作出的再审决定书。
该决定书显示,此前申诉被驳回后,谢哲海仍不服,以“被、诱供,证人诬陷,没有杀人”等为由继续申诉。
河南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其因强奸他人遭反抗,即持械致死人命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因此,依照《》第254条第1款规定,决定本案由河南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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