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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姐妹为父追凶25年”案未当庭宣判:检方建议判处嫌凶无期徒刑,称不存在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0-11-18

11月17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张某标故意杀人、张某春窝藏案,未当庭宣判。此时,距离张国恒被害已经过去了26年。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1994年7月2日,湖南慈利县洞溪乡洞溪村五湾组村民张国恒,因为稻田灌溉之事与同村村民张某卓发生冲突。冲突中,张国恒被张某卓的儿子张某标用杀猪刀刺伤致死。
案发后,时年16岁的张某标外逃,其姐张某春为他提供住所、找工作等,帮助张某标办理了假身份信息。被害人张国恒的两个女儿张阿丽、张玲丽,为父追凶坚持了25年;2019年9月29日,张某标落网。张某标、张某春分别因故意杀人罪、窝藏罪被公诉。庭审中,张某春认罪认罚,张某标则否认故意杀人,称被害人张国恒对其进行追赶,他在反抗中刺伤张国恒。
这与检方指控的“张某标持杀猪刀追赶张国恒”这一事实截然相反。庭审中,检方向法院提出判处张某标无期徒刑、张某春有期徒刑3至4年的量刑建议。
检方指控嫌凶故意杀人罪、其姐包庇罪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张某标,又名张某樊、张某攀,逃匿期间更名为“张鑫”,生于1977年12月,案发时,已满16周岁。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1994年7月2日早上,张某标的父亲张某卓与邻居张锡兵在稻田边因引水灌溉问题发生争吵。
张某卓拿着杀猪刀前往清水堰田边,张某标与其母亲鲁某浓见状,先后朝田边走去。
途中,张某标见张国恒拿着锄头,担心父亲打不赢,遂返回家取了一把杀猪刀。张某卓到了田边,发现张国恒将水引入自家稻田后,拿着杀猪刀朝张国恒挥舞,张国恒用锄头抵挡。交手过程中,张国恒将在二人中间劝扯的鲁某浓打伤,随之逃跑。张某标见状,去追赶张国恒。随后,两人在张锡兵的稻田里扭打,过程中,张某标用杀猪刀朝张国恒身上乱捅乱刺,致张国恒死亡。
经鉴定,张国恒系他人用单刃锐器多次刺击,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日,得知张国恒死亡消息后,张某标逃到湖南宁乡其小姨鲁某英家中,后被其姐张某春接到广州。张某春明知其弟弟是犯罪逃匿的人,仍为张某标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他找工作。2008年,张某春通过鲁某英帮助张某标在宁乡资福派出所以“补录入户”的方式办理了“张鑫”虚假身份信息,此后,张某标一直以“张鑫”这个身份生活。
2019年,张某春在得知公安机关又在调查张国恒被杀案后,仍提醒张某标注意行踪,帮助张某标隐藏。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张某标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春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仍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责。
嫌凶翻供称系“反抗”杀人
提及丽江“反杀”案
11月17日上午的庭审中,因窝藏罪被公诉的张某春表示,认罪认罚。从到庭开始,张某春就始终在低声哭泣,她说,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异议。
但张某标则当庭翻供,否认故意杀人。张某标称,案发时,张国恒将在二人中间劝扯的其母亲鲁某浓打伤,“我看到母亲被打,就上前阻拦,抢他的锄头。”这一过程中,张某标承认用杀猪刀刺伤了张国恒的右肢。
张某标称,随后,他往家的方向逃跑,张国恒在后方追赶。张某标的表述,与检方起诉书认定的“张国恒逃跑,张某标见状,去追赶张国恒”这一描述完全相反。
张某标还说,张国恒追赶上他后,一手按他的脖子,一手抢他的刀,把他的头按倒在水田里,他呛了水,在反抗中用杀猪刀刺伤了张国恒。他否认其行为系故意杀人。出庭检察官当庭提出,张国恒已被张某标严重砍伤右肢,张某标手持杀猪刀,张国恒手上则已没有锄头,重伤之后还主动追击手持利器的张某标,张某标在庭上的这一辩解并不符合常理。
张某标本人认为,他不否认自己造成被害人张国恒的死亡后果,但张国恒在本案中亦存在过错,“我当时拿刀去,是没有想到打架的,更没想到要伤害谁。”
张某标一直强调是张国恒在追赶他,自己当时16岁,身体瘦小,赶不上张国恒,更不可能控制住他,“如果我追赶他,追赶他的目的是什么?”
红星新闻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多名证人证实,系张某标追赶张国恒,且张国恒被追赶前,右手臂已经被砍伤。
“他先挖我家的水,也是他先动手打倒我母亲。”张某标说,他后来被张国恒追赶,在精神高度紧张的情况下,才造成这一不幸后果。
张某标说,希望法院站在他的角度审慎考虑,“我看到母亲被打、我被追赶、被按倒在水田里的绝望处境……”,他还提到了云南丽江唐雪“反杀”案,希望法院予以考虑。
检方建议判处嫌凶无期徒刑
称不存在正当防卫
被害人张国恒家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在庭上说,张某标从家里带出长约30厘米、刀刃约6厘米的杀猪刀,多次朝张国恒乱捅乱刺,具有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张某标在犯罪后逃跑,没有积极实施救助,且在20多年内,无自首行为,毫无悔意;更改户籍信息、隐姓埋名,试图逃避法律责任。”付建还提出,张某标在被抓获后,也没有对被害人张国恒家属进行积极赔偿,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付建说,由于张某标的故意杀人行为,张国恒一家突然家破人亡,在此后的20多年也没能走出失去亲人的阴霾,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寻找犯罪嫌疑人,扰乱了正常的家庭生活。

“特别是张阿丽、张玲丽姐妹,年少时失去父亲,成长中缺失父爱,时常遭受周围环境带来的冷嘲热讽,这种童年中失去至亲的苦痛,将会伴随一生。”付建说。
被害人家属提起了120余万余元的民事赔偿金,包括死亡赔偿金79万余元、扶养费3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等。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在庭审中表示,本案中张某标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但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张某标当庭翻供,且没有正当理由。
出庭检察官表示,本案中,张某标捅伤张国恒后,还追赶张国恒并继续用杀猪刀刺死张国恒,并不存在任何正当防卫情形。
出庭检察官说,建议法院判处张某标无期徒刑;同时,被告人张某春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3至4年有期徒刑。
“因为灌溉小矛盾,引发杀人血案,16岁少年背负杀人罪名、远走他乡,隐姓埋名。对被害人家属来说,更是在他们内心深处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出庭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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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张某标故意杀人、张某春窝藏案,未当庭宣判。此时,距离张国恒被害已经过去了26年。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1994年7月2日,湖南慈利县洞溪乡洞溪村五湾组村民张国恒,因为稻田灌溉之事与同村村民张某卓发生冲突。冲突中,张国恒被张某卓的儿子张某标用杀猪刀刺伤致死。
案发后,时年16岁的张某标外逃,其姐张某春为他提供住所、找工作等,帮助张某标办理了假身份信息。被害人张国恒的两个女儿张阿丽、张玲丽,为父追凶坚持了25年;2019年9月29日,张某标落网。张某标、张某春分别因故意杀人罪、窝藏罪被公诉。庭审中,张某春认罪认罚,张某标则否认故意杀人,称被害人张国恒对其进行追赶,他在反抗中刺伤张国恒。
这与检方指控的“张某标持杀猪刀追赶张国恒”这一事实截然相反。庭审中,检方向法院提出判处张某标无期徒刑、张某春有期徒刑3至4年的量刑建议。
检方指控嫌凶故意杀人罪、其姐包庇罪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张某标,又名张某樊、张某攀,逃匿期间更名为“张鑫”,生于1977年12月,案发时,已满16周岁。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1994年7月2日早上,张某标的父亲张某卓与邻居张锡兵在稻田边因引水灌溉问题发生争吵。
张某卓拿着杀猪刀前往清水堰田边,张某标与其母亲鲁某浓见状,先后朝田边走去。
途中,张某标见张国恒拿着锄头,担心父亲打不赢,遂返回家取了一把杀猪刀。张某卓到了田边,发现张国恒将水引入自家稻田后,拿着杀猪刀朝张国恒挥舞,张国恒用锄头抵挡。交手过程中,张国恒将在二人中间劝扯的鲁某浓打伤,随之逃跑。张某标见状,去追赶张国恒。随后,两人在张锡兵的稻田里扭打,过程中,张某标用杀猪刀朝张国恒身上乱捅乱刺,致张国恒死亡。
经鉴定,张国恒系他人用单刃锐器多次刺击,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日,得知张国恒死亡消息后,张某标逃到湖南宁乡其小姨鲁某英家中,后被其姐张某春接到广州。张某春明知其弟弟是犯罪逃匿的人,仍为张某标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他找工作。2008年,张某春通过鲁某英帮助张某标在宁乡资福派出所以“补录入户”的方式办理了“张鑫”虚假身份信息,此后,张某标一直以“张鑫”这个身份生活。
2019年,张某春在得知公安机关又在调查张国恒被杀案后,仍提醒张某标注意行踪,帮助张某标隐藏。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张某标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春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仍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责。
嫌凶翻供称系“反抗”杀人
提及丽江“反杀”案
11月17日上午的庭审中,因窝藏罪被公诉的张某春表示,认罪认罚。从到庭开始,张某春就始终在低声哭泣,她说,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异议。
但张某标则当庭翻供,否认故意杀人。张某标称,案发时,张国恒将在二人中间劝扯的其母亲鲁某浓打伤,“我看到母亲被打,就上前阻拦,抢他的锄头。”这一过程中,张某标承认用杀猪刀刺伤了张国恒的右肢。
张某标称,随后,他往家的方向逃跑,张国恒在后方追赶。张某标的表述,与检方起诉书认定的“张国恒逃跑,张某标见状,去追赶张国恒”这一描述完全相反。
张某标还说,张国恒追赶上他后,一手按他的脖子,一手抢他的刀,把他的头按倒在水田里,他呛了水,在反抗中用杀猪刀刺伤了张国恒。他否认其行为系故意杀人。出庭检察官当庭提出,张国恒已被张某标严重砍伤右肢,张某标手持杀猪刀,张国恒手上则已没有锄头,重伤之后还主动追击手持利器的张某标,张某标在庭上的这一辩解并不符合常理。
张某标本人认为,他不否认自己造成被害人张国恒的死亡后果,但张国恒在本案中亦存在过错,“我当时拿刀去,是没有想到打架的,更没想到要伤害谁。”
张某标一直强调是张国恒在追赶他,自己当时16岁,身体瘦小,赶不上张国恒,更不可能控制住他,“如果我追赶他,追赶他的目的是什么?”
红星新闻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多名证人证实,系张某标追赶张国恒,且张国恒被追赶前,右手臂已经被砍伤。
“他先挖我家的水,也是他先动手打倒我母亲。”张某标说,他后来被张国恒追赶,在精神高度紧张的情况下,才造成这一不幸后果。
张某标说,希望法院站在他的角度审慎考虑,“我看到母亲被打、我被追赶、被按倒在水田里的绝望处境……”,他还提到了云南丽江唐雪“反杀”案,希望法院予以考虑。
检方建议判处嫌凶无期徒刑
称不存在正当防卫
被害人张国恒家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在庭上说,张某标从家里带出长约30厘米、刀刃约6厘米的杀猪刀,多次朝张国恒乱捅乱刺,具有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张某标在犯罪后逃跑,没有积极实施救助,且在20多年内,无自首行为,毫无悔意;更改户籍信息、隐姓埋名,试图逃避法律责任。”付建还提出,张某标在被抓获后,也没有对被害人张国恒家属进行积极赔偿,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付建说,由于张某标的故意杀人行为,张国恒一家突然家破人亡,在此后的20多年也没能走出失去亲人的阴霾,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寻找犯罪嫌疑人,扰乱了正常的家庭生活。

“特别是张阿丽、张玲丽姐妹,年少时失去父亲,成长中缺失父爱,时常遭受周围环境带来的冷嘲热讽,这种童年中失去至亲的苦痛,将会伴随一生。”付建说。
被害人家属提起了120余万余元的民事赔偿金,包括死亡赔偿金79万余元、扶养费3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等。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在庭审中表示,本案中张某标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但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张某标当庭翻供,且没有正当理由。
出庭检察官表示,本案中,张某标捅伤张国恒后,还追赶张国恒并继续用杀猪刀刺死张国恒,并不存在任何正当防卫情形。
出庭检察官说,建议法院判处张某标无期徒刑;同时,被告人张某春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3至4年有期徒刑。
“因为灌溉小矛盾,引发杀人血案,16岁少年背负杀人罪名、远走他乡,隐姓埋名。对被害人家属来说,更是在他们内心深处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出庭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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