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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二中院:司法建议规范减假案财产性判项执行

发布时间:2020-11-19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对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不规范等问题,向辖区重庆市三峡监狱、重庆市三合监狱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刑罚执行机关加强教育宣传,树立正确的财产性判项执行观念,加强刑罚执行工作的队伍建设,尝试建立配合财产性判项强制执行的机制。

  辖区监狱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对照检查,就提及的有关问题制定应对举措,并形成书面回复意见。两所监狱均表示,今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及时消除认识误区;加强刑罚执行队伍建设,提升民警执法办案水平;探索有关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罪犯狱内合法财产的机制建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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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辖区监狱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对照检查,就提及的有关问题制定应对举措,并形成书面回复意见。两所监狱均表示,今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及时消除认识误区;加强刑罚执行队伍建设,提升民警执法办案水平;探索有关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罪犯狱内合法财产的机制建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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