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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卓安团队律师尽力为其进行死刑复核阶段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16:41:44 浏览:611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2年7月起、赖某伙同胥某某、陈某,由赖某主要出资,经自己打款或将现金交由胥某某帮其向陈某打款,前后共计130多万元,让陈某以一颗麻古抽一元钱好处在云南帮其购买毒品麻古,其中胥某某出资30万元,后2012年9月21日,陈某在云南J市江北大转盘进城口处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

 

二、办案过程

 

1.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未达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因此不应当核准死刑。

2.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满勤情节存在疑点,且不能排除存在的其他可能性,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在没有查清事实和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应该核准死刑。

3.本案中陈某存在大量从轻减轻情节及不宜判处死刑的情节,应当予以核实并充分考虑。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主要观点如下:

I.本案中具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和疑点,末达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十问题的规定》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因此不应当核准死刑。

(1)毒品称重记录记载毒品称重12.63公斤,但未扣除用于包装毒品的22个包装袋重量,不能以此称重记录认定毒品重量

(2)含量鉴定报告仅鉴定三个样品,且取样程序和方法不清,不能以此三个鉴定结论代表22包毒品的含量

II.本案中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情节存在疑点且不能排除存在其他的可能性;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不应核准死刑;

(1)根据其资金来源完全由胥某某直接提供这一事实,本案完全可以认定“代购”行为成立。根据现有证据,完全由胥某某提供资金的可能性较小,由赖某提供资金的可能性较大。

(2)本案涉案毒品重量不清,第一宗毒品因未能查获毒品而不能确定重量,第二宗毒品因称重记录未能扣除大量包装而使得毒品净重不能查清;

(3)本案毒品含量不清,第一宗毒品未能查明含量,第二宗毒品含量鉴定仅仅三个样品且取样方法存在疑点因而不能代表22包毒品的含量。不能排除部分毒含量较低的可能性;

III.本案中陈某存在大量从轻减轻情节及不宜判处死刑的量刑情节

(1)本案不排除存在特情引诱的可能性,量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2)本案涉案毒品应当是控制下交付,且毒品实际未流入社会,此种情形不宜核准死刑;

(3)本案毒品数量虽大,但是毒品含量仅有8%相对较低,结合本案的其他情节后综合考虑,不宜核准死刑;

(4)陈某检举他人犯罪争取立功目前虽未能查证属实,但其检举的线索具体明确。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陈某不宜核准死刑。

 

四、办案结果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五、办案心得

 

本案存在诸多争议焦点:由于资金系胥某某提供,是否可以定陈某行为成立代购毒品的情况?由于现有证据仅能证明40万元系胥某某出资,,对于其余100万由赖某出资可能性较大,且胥某某和陈某多次稳定供述由赖某出资帮助购买,因此可以认定陈某行为成立代购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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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卓安团队律师尽力为其进行死刑复核阶段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16:41:44 浏览:6111次

一、案情简介

 

2012年7月起、赖某伙同胥某某、陈某,由赖某主要出资,经自己打款或将现金交由胥某某帮其向陈某打款,前后共计130多万元,让陈某以一颗麻古抽一元钱好处在云南帮其购买毒品麻古,其中胥某某出资30万元,后2012年9月21日,陈某在云南J市江北大转盘进城口处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

 

二、办案过程

 

1.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未达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因此不应当核准死刑。

2.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满勤情节存在疑点,且不能排除存在的其他可能性,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在没有查清事实和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应该核准死刑。

3.本案中陈某存在大量从轻减轻情节及不宜判处死刑的情节,应当予以核实并充分考虑。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主要观点如下:

I.本案中具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和疑点,末达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十问题的规定》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因此不应当核准死刑。

(1)毒品称重记录记载毒品称重12.63公斤,但未扣除用于包装毒品的22个包装袋重量,不能以此称重记录认定毒品重量

(2)含量鉴定报告仅鉴定三个样品,且取样程序和方法不清,不能以此三个鉴定结论代表22包毒品的含量

II.本案中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情节存在疑点且不能排除存在其他的可能性;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不应核准死刑;

(1)根据其资金来源完全由胥某某直接提供这一事实,本案完全可以认定“代购”行为成立。根据现有证据,完全由胥某某提供资金的可能性较小,由赖某提供资金的可能性较大。

(2)本案涉案毒品重量不清,第一宗毒品因未能查获毒品而不能确定重量,第二宗毒品因称重记录未能扣除大量包装而使得毒品净重不能查清;

(3)本案毒品含量不清,第一宗毒品未能查明含量,第二宗毒品含量鉴定仅仅三个样品且取样方法存在疑点因而不能代表22包毒品的含量。不能排除部分毒含量较低的可能性;

III.本案中陈某存在大量从轻减轻情节及不宜判处死刑的量刑情节

(1)本案不排除存在特情引诱的可能性,量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2)本案涉案毒品应当是控制下交付,且毒品实际未流入社会,此种情形不宜核准死刑;

(3)本案毒品数量虽大,但是毒品含量仅有8%相对较低,结合本案的其他情节后综合考虑,不宜核准死刑;

(4)陈某检举他人犯罪争取立功目前虽未能查证属实,但其检举的线索具体明确。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陈某不宜核准死刑。

 

四、办案结果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五、办案心得

 

本案存在诸多争议焦点:由于资金系胥某某提供,是否可以定陈某行为成立代购毒品的情况?由于现有证据仅能证明40万元系胥某某出资,,对于其余100万由赖某出资可能性较大,且胥某某和陈某多次稳定供述由赖某出资帮助购买,因此可以认定陈某行为成立代购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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