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黎霞)男子趁停产煤矿无人看守之机,多次切割煤矿设备变卖获利。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糜某犯,判处二年,并处人民币二万元。
糜某在湘东区腊市镇趁煤矿停产期间无人看守之机,通过切割油桶、筛子等煤矿设备,再用吊车将设备运走变卖的方式,共实施5次盗窃。经评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44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且多次盗窃,酌情可从重处罚。办案机关已将被害人损失全部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本案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