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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表员改变线路窃电万元,泰和泰(南昌)曾庆鸿律师为其辩护,终获检察院认为构罪存疑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02-22 17:52:40 浏览:3338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介绍

小富系启某供电公司(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抄表员。2015年5月,小富发现电脑无法统计启某精品酒店的用电量。当年9月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小富向酒店老板刘某提出给2000元/次可少抄电量、不上报电量,无需缴纳电费。从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小富收取刘某贿赂10余次,共计1.8万元,小富通过更换电表、改换线路的方式让电力公司电脑无法统计酒店用电量。经物价鉴定,造成电力公司损失36042元。

公安意见

某县公安局认为,小富、刘某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意见

曾庆鸿律师代理本案后,经研究案卷和会见当事人,辩护意见要旨为:小富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窃电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表现。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小富系国企工作人员,但从事的是一般事务性劳务工作,利用职务便利,以不上报实际用电量、更换电表、改造线路少计电量的方式让刘某少交或不交电费,收受刘某贿赂1.8万元并不是电费,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但未到达数额较大即6万元的追诉标准,则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总之,小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件结果

江西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认定小富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建议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

办案心得。

1、涉及单位员工犯罪的,找职务类罪名是出路。从罪名分类的角度看,身份犯的入罪量刑轻于非身份犯。举例,盗窃罪属于非身份犯,追诉标准为1500元;职务侵占罪属于身份犯,立案标准为6万元。受贿罪为身份犯,追诉标准为3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6万元。本案中,我们围绕小富为国企职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目的是收取贿赂,属于职务类犯罪,但涉案数额1.8万元,未达到追诉标准。因此,职务类罪名有利于出罪辩护。

2、安抚被害人,为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清路障”。来自被害人控诉是无罪案件低的原因之一,尤其人伤和经济损失的刑事案件,有时案件的证据不足,可依法不诉或判决无罪,但被害人不断地控告与信访,司法机“无罪”处理压力山大。本案中,本律师劝导小富,无论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造成了电力公司数万元的电费损失是事实,尽早赔偿,争取谅解,为获得从宽处理扫清来自被害人的障碍。经过努力,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故,辩护策略不仅限案件本身,同时注重矛盾化解,关注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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