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不认可父亲在世时签订的征拆补偿协议书拒绝拆迁,竟开车冲撞拆迁人群致二人轻伤。近日,被告人何某甲因犯被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经查明,因修路需要,乡政府与房屋户主何某乙(被告人何某甲的父亲)签订了征拆补偿协议书并将该款汇入了何某乙的账户,何某乙打了领条。何某乙去世后,何某甲对该协议有不同意见,经政府多次协调仍未同意。案发当日,区交通局、乡政府及村委相关人员再次来到何某甲家中与其做工作,在调整了相关征拆方案后,见何某甲没有明确反对,便组织工作人员用挖机对围墙进行拆除。约9时30分许,在围墙拆除过程中,何某甲的妻子跑到挖机前阻止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将其拉回何某甲家屋内。何某甲看见后未做声响,走到自己的面包车前,上车开着自己的面包车朝挖机和围墙处的人群撞去,然后驾驶车沿路逃窜,致使现场两人躲避不及而受伤住院,经鉴定,二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驾驶车辆撞向人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何某甲表示服判。
区分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这两个罪都是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在罪过的形式上,前者是出于过失,而后者则是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前者只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后者则只要求行为人故意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即构成犯罪;且在犯罪形态上,前者没有未遂的形态,而后者则有既遂和未遂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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