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快速审结了一起涉疫情诈骗案。以判处被告人周某七年,并处5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全部直接经济损失20.0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在2月5日至17日期间,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发布出售口罩信息,并虚构其具备相应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信息,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等方式,骗取河南、湖北、湖南、安徽、山东、四川、浙江等地多名被害人共计24.34万元。周某收到转账后,通过快递向各被害人邮寄空包裹、卫生纸等物,再将快递单号发给被害人,之后将被害人删除拉黑,并将所得财物用于网络赌博。周某到案后,已退还被害人损失4.3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疫情防控期间群众防疫需求口罩之机,虚构其有大量口罩出售的信息,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周某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周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诈骗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
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的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1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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