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判“”案件的几点意见(节录)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1983.09.14
【实施时间】 1983.09.14
【效力属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一、判处死刑的应以现行重大案犯为主,对过去重罪轻判的已决犯改判死刑,应慎重掌握。
二、改判死刑的对象,应属于原来民愤很大,罪该处死,服刑期间又表现很坏,抗拒改造或重新犯罪而应坚决杀掉的案犯。
三、原来罪该处死而未处死,应考虑罪犯现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如认罪服法,老实改造的,应不再改判,不要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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