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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GA-T 169—1997》

发布时间:2020-12-23 14:55:4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T 169-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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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医 学 物 证 检 材 的 提 取、保 存 与 送 检

Methods of extracting, preserving and sending of evidence materials in forensic medicine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7-05-15批准 1997-07-01实施

说 明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二所法医物证室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崔家贵、黄力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及院校系统的法医物证检验。

2. 总则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法医物证检验的检材提取、保存与送检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要 求,为法医物证检验提供良好的检材,适合检验要求,使检验取得成功;也为复核检验部门 提供需要的检材。

3. 术语

法医学物证检材:凡是与案件有关并可为侦察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能揭露和 证实案件性质的生物物品皆为法医学物证。一般包括:人体残存组织、分泌物或排泄物以及 常见的家畜家禽动物组织,如血液(斑)、唾液(斑)、精液(斑)、毛发、骨骼、阴道分泌物(斑)、 尿液(斑)、汗斑、粪便、羊水、恶露、乳汁(斑)、鼻涕(斑)、痰液(斑)、人体软组织、呕吐物。法医学物证所附着的物品等称为法医学物证检材(下简称检材)。

4. 法医学物证检材提取的一般规则

4.1 检材均应直接提取,易携带物品整体采取:不易携带物品提取附着检材的部位。

4.2 根据检材附着的不同载体,应用擦拭、剪切、刮削、吸敷、浸泡、锯凿、挖取等方法提取。

4.3 不同部位的各种检材应分别提取,单独包装,使用标准的物证袋或物证标签贴封, 作好标记和编号。

4.4 提取的检材必须详细登记:案件名称;提取地点及时间;提取方法;检材名称; 数量、形状、颜色;提取人;保存方法。

4.5 检材提取者必须戴手套持洁净器具,如刀、剪、镣子或竹木类工具等取材,禁止赤手触摸检材。

4.6 凡是从各种载体上提取的检材,均应提取检材附近的空白材料。

4.7 提取的新鲜体液保留部分尽快检验,其余部分应制成纱布斑迹;人体组织应干燥或冷冻保存。

4.8 提取的各种体液性的检材应在阴凉通风处自然干燥成纱布斑迹,禁止加热烘干。

4.9 提取的检材在包装和携带运送过程中应避免互相磨擦、冲撞及失落,易碎检材防止挤压和震动,易散失的检材严密包装。

5.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方法

5.1 血液及血痕的提取

5.1.1

各种纺织物品上的遗留血痕,小件的可以整件提取;如不便整件提取或血痕附在较大件的物品上可以将血痕剪下送检并记录其所在部位,同时剪取血痕附近的空白织物一并送检。

5.1.2

树叶、草叶、禾杆等小件载体上附着的血痕均可以整件(应有空白处)提取送检。较大 的木质类载体上的血痕,可根据载体的情况采取切削薄片状部分或锯掉端、角处等方法提取有血部位的检材。

5.1.3

光滑水泥地面、铁木器具、漆面上、玻璃上、陶瓷、塑料、光洁的金属物品等质地致密的载体上的血痕检材除附在较小、易于提取的物品上可以整件包装送检,否则均需要擦拭 或刮取。擦拭方法是根据血量的多少,准备适当大小的纱布块或纱线,用蒸馏水浸润(不要留多余水分)后仔细擦拭血痕,将血痕全部转移至纱布块(线)上,阴凉处晾干。记录提取部位后包装送检,并同时在血痕附近的空白载体上用同样的方法提取空白检材一并送检。

5.1.4

质地松软的载体如沙灰墙、泥土中的血痕的提取:将血痕尽量全部提取并尽可能少混带载体物质。如沙灰墙上的血痕只能刮下送检,刮下的时候应尽量将全部血痕刮下不混或少 混沙灰;同时需在附近提取空白沙灰检材一并送检。泥土上血痕尽量挖出带血的完整土块, 勿使土块破碎,包装勿挤压冲撞。

5.1.5 凶器上血痕的提取一般尽量整件提取,如凶器较大可按在较硬载体上的血痕提取法提取血痕,记录提取部位并提取空白检材一并送检。

5.1.6

身体上附着的血痕的提取,在皮肤表面的血痕可以用纱线转移提取;如在指甲缝中的血痕可将指甲小心剪下送检并同时将无血的指甲剪下做空白对照;附着在头皮上的血痕可连 同头发剪下。

5.1.7

有关人员的对照血样的提取,可从耳垂、指尖或静脉取血0.2mL,装入消毒试管内并 加少量生理盐水,做好标签;同时取0.2mL血液直接涂于干净纱布上,阴凉处晾干做好标签 后送检。

5.1.8 在尸检时提取尸体血样,未腐败尸体取心腔血,腐败尸体取末梢静脉血3〜 5mL,装入消毒试管内;同时提取血液1〜2mL在纱布上制成血斑。

5.1.9

通过血型检验鉴定亲子关系,取各被鉴定人静脉血3〜5mL,其中2〜4mL加入肝素或 柠檬酸钠抗凝,1mL血液不加抗凝剂,消毒试管分装,贴好标签,六小时送检。做DNA指纹 图检验取静脉血3mL,加EDTA或柠檬酸钠抗凝。

5.1.10 冰雪上血痕,提取带血的冰雪块,放在纱布上待其融化,干燥。

5.1.11

提取血痕检材的数量,作为物证的常规血痕量应有3〜5cm2(血液3mL);对于酶型或血 清型的检验应尽量在一个月内送检,血痕量应不少于1cm2

5.1.12 在发生案件现场留有尚未干固的血迹,可取少量血迹加入生理盐水中以便提取血细胞。

5.2 精斑的提取

5.2.1 衣物、被褥等各种织物及卫生纸上遗留的可疑精斑提取的方法与相同载体上血痕的提取相一致。注意做好记录并提取空白检材。

5.2.2

被害人阴道内外的精斑的提取一般用纱布块(也可以使用棉球)擦取。纱布块不要太大, 提取时需注意先外后内,分段提取。先擦拭外阴部的斑迹,阴道内由外向内直至后官窿部位分三段用纱布吸敷检材。检材提取后于阴凉处晾干,做好记录后送检。也可以用刮板或玻片刮取流出的精液,自然晾干。棉球提取的阴道内精液也可涂在洁净玻片上晾干,做好标记后送检。在医院冲洗阴道时应收集最初的洗液,装入洁净瓶内,经纱布吸干备检。

5.2.3

野外强奸现场的精斑常遗留在树枝、草、禾杆等植物或土地上。在植物上的取整件或取精斑遗留处的枝段送检,遗留在土地上的按遗留在土地上的血痕的提取方法提取。

5.2.4 遗留在较硬载体上的精斑提取法与血痕提取法相同。

5.2.5

涉嫌强奸的案件在送检精斑时需提取被害人、嫌疑人及有关人员(丈夫)等的唾液一并 送检。提取唾液的方法是令被提取人用清水漱口后将一小块(5×5cm2即可)纱布放入口中, 待其被唾液浸透后取出,阴凉处晾干,记录姓名,送检。

5.2.6 可疑口交或鸡奸案件的活体和尸体均用纱布块擦拭口腔或直肠由浅到深分段提取,阴凉处晾干,装入标准的物证袋内。

5.2.7 对强奸案的嫌疑人可以用湿润纱布或棉拭子擦拭阴茎或少量生理盐水冲洗阴茎,(洗液收集在广口瓶内或用纱布吸敷干燥)装入物证袋。

5.2.8 留有精斑的衣物已浸泡在水中,尚未用肥皂洗衣粉清洗,亦应提取晾干送检。 如已清洗干净可不必提取。

5.3 唾液斑提取

5.3.1 新鲜唾液的提取:让提供唾液者清水漱口后目视酸性果品,待唾液自然流出 1〜2此,收集在洁净的试管或小烧杯内,置冰冻保存,做好标记。

5.3.2

唾液斑提取,按5.3.1法将提取的唾液用纱布吸敷后自然晾干。唾液供者清水漱口后取5× 5cm2纱布块放入口中待其浸湿后取出晾干,装入物证袋。

5.3.3 烟蒂唾液斑提取:发现可疑、与案件有关的烟蒂均应用镣子提取,按不同提取部位分别装入物证袋,做好标记。

5.3.4

对可疑的用于堵嘴的手帕或衣物等均应整件提取,如有湿润部位应用彩色笔标出部位,晾干后包装。大件衣物可以剪下可疑部位并取附近处空白,做好标记。

5.3.5 对尸体或活体皮肤留有咬痕或可疑被舔吻部位,如乳头、口唇等可用浸湿的棉拭子或纱布擦拭,同时擦拭附近部位作为空白。晾干,装入物证袋。

5.3.6 可疑留有犯罪分子唾液的口杯茶具等均可用湿润棉拭子擦拭其边缘部位,同样取近处空白。晾干,装物证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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