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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2-09-18 16:23:46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状况】 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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