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问题的批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1997)11号
【颁布时间】 1997-12-23
【实施时间】 1998-1-13
【效力状况】 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处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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