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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误会是玩忽职守罪吗?认定玩忽职守罪应注意划清的几种界限

发布时间:2021-02-05 15:24:27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认定玩忽职守罪应注意划清的几种界限

(一)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对待职守的心理态度:工作失误者并没有违反其职责义务,相反甚至是十分认真地履行了职责,只是由于行为人工作能力有限、业务水平不高、客观条件变化而判断失误等原因,结果造成了损失,但主观上并没有过失;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不仅在客观上具有玩忽职守行为,而且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即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一般玩忽职守行为,行为人只是具有玩忽职守行为,其玩忽职守行为并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并没有达到重大的程度;而玩忽职守罪,行为人不仅具有玩忽职守行为,而且还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因此,对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视不同的情况给予党政纪处理,但不能追究行为人的玩忽职守罪责任。

3、玩忽职守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后果,但意外事件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对于危害后果是能够预见的,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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