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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将贵重物品给我保管,不想还了是侵占罪吗?

发布时间:2021-02-05 15:29:18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行为人因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而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这里所说的“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是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因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的权利。这种保管必须是合法的,如果不是合法的保管,而是使用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是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因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而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和管理权,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是意图非法占为己有,而是由于对某一合同或者事实认识上的错误,或者是因为过失而将其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且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达到较大以上。

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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