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虽然具有侵占行为,但下列情况下,仍然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遗失物的,不构成侵占罪。只规定侵占遗忘物,而没有规定侵占遗失物。本书观点是:遗忘物不包括遗失物。《刑法》第270条中的“遗忘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的“遗失物”是有区别的。
这里所指的“造忘物”主要是针对行为人合法占有的他人遗忘的财产,如他人存放在自己家中的钱财、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等,即行为人对这些财物的占有或持有不是非法的,是在合法占有或持有后才出现的他人遗忘的情况。
而对他人“遗失物”的占有不存在合法的问题,因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当归还失主。这说明“遗失物”的所有权不是拾得人所有,而是遗失人所有,拾得人占有遗失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不合法的,这就将“遗失物”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明显区别开来。所以,《刑法》第270条中的“遗忘物”不应当包括遗失物。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由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而侵占遗忘物,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的更多内容,可以查看我们的相关专题。如果你有类似的案件需要咨询,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