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从理论上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
1997年刑法中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规定,在遏制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由于整个经济领域生产范围的扩大和生产规模的增长,重大责任事故罪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一是原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范围较窄,不适应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的情况。
二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法律的制约,采取各种手段强令生产、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群众反应非常强烈。
为此,刑法修正案(六)对原规定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二是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与一般的违章生产、作业分开,作为第二款单独规定,并将其刑罚从最高七年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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