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可以并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
投敌叛变的行为,必须“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适用死刑。所谓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因投敌叛变,致使我方人员遭到敌人逮捕、杀害,财产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带领人数众多的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携带大量武器、弹药、重要国家机密等投敌叛变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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